2014年6月,汝南县人民法院以高某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为由,判处高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家住汝南县汝宁镇的高某从事早餐生意多年,其在早餐店内负责“和面”和炸油条。每次和面时,为使油条起鲜,看着好看。高某添加碱、矾、盐时都多捏一点。2013年10月24日,汝南县公安局民警发现高某正在早餐店内生产、销售油条。经现场检查、扣押油条后,送检河南省洛阳市黎明化工研究院检测,高某生产、销售的油条中铝的残留量为967mg/Kg。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高某生产、销售的油条中重金属铝含量严重超出国家标准限量,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