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总是孜孜不倦地构建一个个法律困境,借以分析法律。在所建构的纯粹图境中,能够较为清晰地阐述不同的法律思想。而在所有的法学科目中,法哲学问题是最适合构建各种困境的,因为在假设的案例中,抽象的法律问题可以更清楚地被理解。
哈佛大学公开课“How to justice”第1期“The moral side of murder”中,Professor Michael San 设计了一幕场景,让学生投票如何选择:假设你是一辆有轨电车司机,而现在电车正以每小时60英里的速度在轨道上疾驰。在轨道的末端有五名工人正在干活。你努力停车但是刹车却失灵了,车子无法停止。你感到很绝望因为你知道这五个工人必死无疑。就在你绝望的关头,你发现在右边有一条岔道,那根轨道的尽头有一个工人在轨道口干活。你的方向盘没有失灵,所以你可以转向右边的分叉铁轨,撞死一个人但却能救五个人。教授让学生在将电车转向右方分叉铁轨和继续笔直开下去之间进行选择:大部分人选择转向,少数人选择笔直开下去。在大家选择后,教授提出了讲座的主题—两种不同的道德原则:事情的正确以及道德与否取决于你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如果在最后可以有五个人活下来,那么哪怕牺牲一个人的生命也是值得的。这是结果主义的道德推理。而与之相对的是绝对主义的道德推理,即道德有其绝对的道德原则。结果主义的道德准则中最著名的的理论是功利主义,杰里米•边沁是其提出者,而绝对主义道德推理的代表是18世纪的德国哲学家康德。
而在法哲学理论中,对法的判断不同也有两种相对的观点—自然法和实证法。自然法认为法本身有其最高准则,具有向善的价值,恶法不是法,人民可以拒绝执行恶法。实证法则认为法律即主权者的命令,应该遵守,恶法亦法,不能因人为地判断法而拒绝执行法律。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一个古老的法哲学问题,但却不是一个尘封于久往历史的问题,而是至今仍为法科学所孜孜不倦探寻追求的问题。开始于1957年的那场哈特与富勒之争是法哲学史上关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第一次直接学术交锋。而洞穴奇案更是将两种法哲学思想的碰撞体现得更为极致。
富勒教授虚构的洞穴奇案被誉为“有史以来最伟大的法律虚构案例”,被称做“法理学经典”。这个故事是这样的:五名洞穴探险人受困山洞,无法在短期获救。为了维生以待救援,大家抽签约定抽签吃掉一人,牺牲他以救活其余四人。威特摩尔是这一方案的最初提议人,但在抽签前又收回了意见。其余四人仍执意抽签,并恰好选中威特摩尔做牺牲者。获救后,这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并被初审法庭判处绞刑。在富勒教授虚构的五位大法官的判决书和萨伯续写的九位大法官的判决书中,不同的大法官持不同的法哲学立场,对本案作出不同的判定。其中除一名宣布不参与本案的审理程序和一名回避外,支持有罪的有六名,选择无罪的有六名,由于最高法院正反观点相当,初审法院维持有罪判决和量刑,公共执行官将执行绞刑。
在六名支持有罪的观点中其判决理由基本出发点是尊重法律条文:法典的规定众所周知“任何人故意剥夺了他人的生命都必须被判处死刑。”尽管同情心会促使我们体谅这些人当时所处的悲惨境地,但法律条文不允许有任何例外。从立法至上原则引申出来的是法官有义务忠实适用法律条文,根据法律的平时含义来解释法律,不能参考个人的意愿或个人的正义观念。人民不允许法官们适用自己的道德观点。在六名支持无罪的观点其判决出发点是探究立法精神:一个人可以违反法律的表面规定而不违反法律本身,这是最古老的法律智慧谚语之一。任何实定法的规定,不论是包含在法令里还是司法先例中,应该根据它显而易见的目的来合理解释。在案例的情况下,为了继续生存下去维续生命而杀人的行为是特殊情境,在这种情况下惩罚杀人者没有实际意见。
洞穴奇案建构的场景及大法官的解析将自然法和实证法的区别清晰地呈现出来。在现代社会里,尽管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仍然会是一个法哲学孜孜不倦讨论的问题,但是立法技术在不断完善,宪政意识成为普世追求,立法本身也在不断追求向善的力量,使得制定法更符合社会发展需求和普遍道德准则,从而使法本身成为积极的力量,防止恶法的出现,避免陷执法者和守法者于两难。而法律制定公布后,社会成员就必须依法而行,不得人为地判断法,不得肆意地取舍法律而选择守法与否。在法律与道德之间,聪明的人们会平衡而行,使社会更加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