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吓人倒地受伤 主人无过错也担责

  发布时间:2014-08-07 15:23:09


    在农村,很多老百姓认为动物致人损害的,其主人不应该担责,而饲养的狗把人吓倒地摔伤也承担赔偿责任吗?日前,正阳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狗吓人而摔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法院依法判决李某赔付郑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52117元。接到法院的判决书,李先生一脸茫然。自己的狗拴在树上,也从未有咬过人。郑某明明是自己跌伤了,自己的狼狗并未和郑某身体发生任何接触,为何法院反而判我赔钱?

    李某是正阳县慎水乡农民,为看家护院,他养了只大狼狗,经常拴在其门口的杨树上。今年5月28日上午,本村农民郑某从其家门口经过时,李某的狼狗见有生人经过,立即身子竖起了咆哮起来,并不断地挣脱着扑向郑某, 猝不及防的郑某急忙躲闪,不慎被脚下的砖头块一绊,身子失去重心摔倒在李某门前的砖堆上,郑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就诊,花去医疗费35089元。经医院诊断,郑某股骨骨折,经鉴定为10级伤残。事后, 郑某找到李某要求赔偿全部费用。因协商不成,郑某遂将李某告上法庭。

    庭审中,李某辩称,我的狗拴得好好的, 并没有咬伤你或是抓伤你,是你自己不小心跌倒的,此事与我无关,你无权要求我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郑某是正常路过,对李某的狼狗无任何逗引或伤害行为,也不存在有第三人逗引、伤害狼狗的行为。因此,郑某不存在受害人自身有过错或第三人有过错的情形。至于李某的大狼狗未直接咬伤或抓伤郑某、未和郑某的身体发生任何接触,这也不能作为狼狗饲养人、管理人李某免责的理由。被告人李某所饲养的狼狗在拴在树上,突然向郑某窜来致原告郑某倒地受伤,虽该狼狗并未直接接触原告,但由于该狼狗的体型较大且事发突然,故原告摔倒与该狼狗突然窜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原告摔伤的后果理应由该狼狗的饲养人李某承担。依据《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法院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在农村,很多老百姓认为动物致人损害的其主人不应该担责,但根据《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家养动物致人损害应该由其主人承担责任,受害人有过错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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