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伤者出院后死亡 死亡赔偿金不予支持

  发布时间:2014-08-11 15:54:27


    近日,泌阳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审结了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特殊之处就在于,事故中的伤者在医院治疗后出院回家,半个月后在家中去世。后其家属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抚慰金,对于原告的诉求,该院根据案件证据审理查明,做出了不予支持的判决。

    2013年12月22日中午,泌阳县双庙街的邵某骑自行车在乡村公路路口被禹某驾驶机动车撞伤,泌阳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邵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禹某负主要责任。邵某受伤后自2013年12月22日至2014年2月14日在泌阳县人民医院入院接受治疗,出院后病历写明治疗效果为治愈。后来邵某不幸于2014年2月24日在家中去世,去世后家属采用土葬形式,没有死亡医学证明以及法医证明邵某的确切死因。

    2014年6月3日,邵某的家人起诉至我院,要求被告禹某以及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院根据案件证据审理后,发现难以证明邵某的死亡原因是因为交通事故,所以作出了不予支持原告诉求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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