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民间习俗,男女双方登记结婚前,男方通常会向女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聘礼、聘金,然而,一旦双方未达成登记结婚的目的,就会因彩礼的返还问题产生纠纷。近日,新蔡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一审判决邢某返还李某彩礼现金12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清洁,并判决驳回了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家住新蔡县的男子李某与女子邢某经人介绍于2012年农历正月十六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于2013年2月6日典礼同居,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典礼同居前邢某先后接收李某给付的见面礼1100元、相家费2000元、彩礼现金20000元、上车钱3600元。邢某与李某共同生活不到三个月,便因生活不和谐而经常吵闹,李某在多次要求与邢某登记结婚未果的情况下,起诉要求邢某返还见面礼、相家费、彩礼现金、上车钱等共计26700元。
邢某认为,李某给付的彩礼款及见面礼、相家费、上车钱等已经全部用于二人同居后生活消费,且李某给付的上述款项均属赠与性质,不同意返还彩礼款。
新蔡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邢某未进行结婚登记而同居生活,是当事人对自己生活状态所做的行为选择,该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因原告与被告同居生活时间较短,同居前,被告接收原告彩礼现金20000元,给付彩礼不受鼓励和提倡,被告邢某应部分返还。见面礼、相家费、上车钱等不具有彩礼性质,被告邢某可不予返还。邢某辩称该彩礼款已经全部用于二人同居后生活消费,但未就此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故不能成立。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