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之间借款,借款人碍于情面,借条上往往不要求写明利息,可一旦出现纠纷,债主主张的利息往往不被法院支持,按照相关规定,法院处理时支持利息仅从起诉之日起开始计算。2014年8月14日,汝南县人民法院就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马某5日内偿还原告邹某借款16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6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借款利率计算利息)。
2012年11月9日,汝南县汝宁街道邹某接到朋友马某电话,要求借现金2万元急用几天,并要求把钱送到汝南县一酒店,邹某念及友情,立即取钱送了过去,马某向邹某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条内容为:“借条 今因生意借20000元整 借款人:马某 ”,数天后,马某偿还邹某4000元,后马某下落不明。2014年6月1日,邹某将马某诉诸法庭,要求马某偿还借款20000元及口头利息(月息3分)。
汝南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邹某提供的借条,证明被告马某借款20000元,而且显示了出借人、借款人的姓名和借款的数额及时间,说明原、被告间借贷关系成立,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关于本案借款合同中的数额问题,从双方借款协议看,显示借款金额为20000元,没有写明利息和偿还期限,原告可以随时主张债权,故原告请求偿还借款理由正当,因原告承认被告偿还4000元,称系利息在内,因双方借款协议中未明确约定利息,故被告应偿还数额为16000元;利息应从原告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借款利率计算利息。依据上述事实与理由,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条款规定,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