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事之间本该互相帮助,共同进步,却总有人见利忘义。8月13日,遂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取同事银行卡和密码,造成他人损失的案件。
2012年10月下旬的一天,袁某在遂平县嵖岈山风景区温泉度假村职工宿舍盗取了同事杨某的银行卡和密码(身份证上的出生日期)。2013年10月28日,袁某持杨某的银行卡在遂平县城农业银行老城营业所自动取款机上将杨某卡上的7500元盗取走。2013年11月15日袁某让其朋友杜某(另案处理)在湖北省红安县工商银行城南支行自动取款机上将杨某银行卡上的3500元盗取走。
法院审理后认为,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银行卡及密码后,盗取他人卡内现金11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根据袁某的犯罪事实、悔罪表现、危害后果等情节,最终判决袁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