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确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开设赌场犯罪的案件,一审判决被告人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
2014年1月14日至15日,被告人周某某伙同黄某某(已判刑)等人在确山县任店镇左庄路口约三公里山洼内租赁一瓦房开设赌场,聘用王某(已判刑)等人在赌场洗、发牌、“抽水”,聚集数十人以“推饼”方式赌博。2014年1月15日夜9时许,该赌场被确山县公安局查获,当场查获渔利现金375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并提供赌具,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可以宣告缓刑。经确山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逐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