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后近两年诉讼 主张未超时效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4-08-29 15:34:15


    被告从事粮食收购业务,并雇用原告为其提供收购、装车等劳务。2012年8月5日,原告开车拉着被告收购小麦返回途中,因挂掉一根村民灌溉用的电线,致使原告从车上摔下,并摔伤颈部。原告摔伤后,被被告及时送到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59中心医院救治,共住院治疗15天,医疗费用34873元均是被告支付。原告出院后一年多经鉴定颈椎损伤伤残等级为九级。原告就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与被告协商无果,于2014年5月7日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7196元。被告辩称原告的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为被告收购提供劳务,被告给付劳动报酬,二者之间存在雇佣关系,被告作为雇主对雇员从事劳务活动负有管理和安全注意义务,但其未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对原告的损害,被告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该起事故中,原告应当预见乘坐非营运车辆在没有任何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下具有相应的风险,因过于自信而未能避免事故的发生,原告对自己的损害也有一定的过错,应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因原告受到伤害后的医疗费均由被告支付,原告在评残后,方知其其它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就医疗费以外的其它损失提起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被告辩称原告主张超过诉讼时效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请求应予以支持,但应与被告的过错程度相适应。法院随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82826元的70%即57978.2元,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医疗费34873元,被告应实际再赔偿原告损失23105.2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当事人并主动履行了判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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