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原告开始受雇于被告为被告干活。2014年2月23日中午12点左右,被告让原告坐在铲车的斗里挂钩升井盖,由于被告操作失误,使铲车斗下落,导致原告受伤。原告受伤后被送到新蔡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70天(2014年2月23日入院,2014年5月4日出院),原告花医疗费9747.96元(其中被告支付医疗费3500元),另外,被告安排人员护理6天,给原告现金200元。2014年5月23日,经鉴定原告伤残等级为九级。原告于2014年6月10日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9747.96元、误工费2066.58元、护理费4411.80元、交通费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0元、营养费1625元、鉴定费1200元、残疾赔偿金33901.36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0902.4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等合计97955.17元,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3500元医疗费,共计94455。17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受雇于被告,为被告提供劳务,原、被告之间存在雇佣关系,被告作为雇主对雇员从事劳务活动负有管理和安全注意义务,但其让原告从事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劳动,且未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对原告的损害,被告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该起事故中,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当预见坐在铲车的斗里挂钩升井盖具有相应的风险,因过于自信而未能避免事故的发生,原告对自己的损害也具有一定的过错,应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请求应予以支持,但应与被告的过错程度相适应。法院随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种损失的70%即60422.96元,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3700元,被告应实际再赔偿原告56722.96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