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名只为几杯酒 构成担保责难脱

  发布时间:2014-09-15 15:16:43


    2011年10月5日,李某向原告借款50000元,2013年李某向原告出具:今借到原告现金50000元整,利息为月息2分,落款日期为2011年10月5日,担保人为被告的借条一份,此借款至今未偿还,且李某现下落不明。原告于2014年8月29日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相应利息。被告称,李某向原告借款时,出于朋友关系,李某和原告让其在一起喝酒,喝酒前李某和原告让其在借条上签名作保,朋友都请喝酒了,面子上过不去才签的名,实际上担保不是其本意。

    此案经法官耐心调解,原、被告最终达成了如下协议:被告当庭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原告并放弃要求被告承担利息的请求,利息原告可以向借款人另行主张。

    庭后,被告感慨地说:我爱喝几口酒,好面子,没少为人签字作保,也没少承担责任,教训深刻,这样的事以后再也不会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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