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基层法院法警队伍建设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4-09-17 17:08:27


    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行为规范》的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目前基层法院法警队伍状况与其担负的职责和作用相比较还有一定差距,在队伍建设、人员素质和警务装备的配备等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影响和制约着司法警察作用的有效发挥。

    基层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存在的问题

    警力不足,难以适应审判工作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应按法院总人数的12%配备法警,法警押解人犯按2:1押解。事实上,由于许多基层法院人数较少,因此法警的人数没能达到此要求;有的虽然达到要求,但专职少、兼职多;有的法警虽已编队管理,但部分法警长期做一些超出法警职能范围的工作。这些现象造成法警大队本身警力不足,难以统一指挥和调动,形成整体战斗力,以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

    政治待遇差,缺乏激励机制。法警的职级晋升与行政干部一样,按法院总人数确定比例。绝大多数基层法院科级非领导职数已基本占满,部分法院甚至超职数,难以晋升。一些四、五十岁的法警还是科员级,与审判人员相比,政治待遇较差,缺乏激励机制,从而影响队伍的积极性。

    警务装备比较落后。目前很多基层法院法警大队的警务装备都不符合上级要求的标准,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基层法院与要求相差甚远,一些法警大队只有手拷、警棍等最基本的警务装备。同时,有些基层法院警务装备不归法警队管理,甚至连囚车和指挥车都由其他庭室负责,给这些法警队应对和处置突发情况带来困难,影响、制约训练和任务的完成。

    训练不正规化,业务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当前,由于法警工作任务繁重、经费紧张,基层法院法警的训练很难做到经常化、正规化。有的法警大队常年不训练,有的只是在上级检查、应付考核时才临时集中训练几天应付了事;有的训练内容流于形式,时间无法保证,效果很不理想;有的法警队没有训练场地和设施,组织训练无处可训。由于训练不正规化,导致一些司法警察综合素质和技能水平无法得到进一步提高。

    队伍管理体制不健全。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实行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即司法警察接受所在人民法院院长的领导,同时,还接受所在上级法院法警支队的管理。但目前,基层法院的司法警察队伍仍然由所在法院实行管理,没有落实双重领导体制。无法实现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司法警察的垂直领导,导致司法警察无法接受专业管理。

    解决上述问题的思路

    法院领导要高度重视司法警察队伍的建设。要充分认识司法警察在法院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建立健全法警机构。一方面严格按照比例确定法警的人数,控制兼职法警比例,不能让受衔法警从事超出法警职能范围内的工作,造成警力不足、削弱战斗力的状况存在。另一方面,应认真落实司法警察的编队管理,对所有法警都编队管理,由法警队统一管理使用,确保法警的集中统一。同时,完善垂直领导体系,保证区城内的法警上下联动,协同作战,形成整体战斗力。

    在政治、工作和生活上从优待警。要在政治上关心法警的成长进步,进一步明确司法警察的警衔、职级,逐步解决法警的职级问题。提升司法警察的职级、工资待遇,切实解决其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从而大大增强法警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在提高司法警察素质上下功夫。一是要加强政治学习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法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提高政治敏感性,做到爱岗敬业,忠诚于宪法和法律,树立新时期法警工作理念;二是要加强业务理论学习,提高应付突发事件的能力;三是要加强专业技能培训。要注重训练的实用性,从实际工作出发进行训练,尽量适合法警的工作特点、贴近审判工作需要,使广大法警掌握履行本职工作的技能。

    进一步加强法警现代化装备建设。要制定警用装备建设的发展规划,有计划地逐年添置和更新必要的警务、训练装备及配套设施,进一步规范装备、器材的品种、数量和配置标准;并将落实装备管理工作列入法警年度考核之中,从而使装备落后的问题从根本上得到彻底解决,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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