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因邻里纠纷,原告借纠纷在治疗期间治疗其它疾病发生的费用要求被告赔偿,被告不服,在诉讼中对原告用药的合理性申请鉴定,原告的不合理索赔被依法驳回。
原、被告系邻居关系,因门口排污水一事发生口角,继而引起相互厮打,厮打过程中被告将原告的头部打伤,原告将被告的面部抓伤。经新蔡县公安局鉴定原告的伤构不成轻伤。新蔡县公安局对被告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对原告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原告在新蔡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0天,共花医疗费用4500元,另有法医鉴定费200元。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各种损失共计5800元。经法医司法鉴定,原告住院治疗期间所用的不合理用药费用共计18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原告住处附近进行排污的行为是导致纠纷发生的主要诱因,被告应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妥善处理与邻居的关系,不应采取与原告相互厮打的行为,对纠纷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原告面对纠纷亦未采取合法的方式,而是采取填排水沟、与被告相互厮打的行为,对纠纷的发生负次要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法医鉴定费等费用符合法律规定,因原告对纠纷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予部分支持,同时对其住院治疗期间不合理用药的花费部分不予支持。法院随判决:原告的医疗费(扣除不合理用药)、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法医鉴定费等共计4000元, 被告赔偿2800元,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被依法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