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费垫付后生悔意 请求部分返还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4-09-18 15:31:20


    一起交通事故,肇事者向受害人垫付医疗费后,又感觉支付过多,便诉请返还“多领部分”。2014年9月15日,驻马店市驿城区法院审理了原告林某与被告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林某的诉讼请求。

    2011年7月22日,原告林某与被告张某发生了致张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负主要责任。经诊断张某伤情为:左尺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多发性肋骨骨折、胸椎骨折、右小腿开放性外伤、颅脑损伤等。被告住院46天后出院,出院医嘱为:建议继续治疗;加强外固定架钉孔护理恢复;如发生骨不连,需要再次手术。事故发生后,原告向交警部门预交医疗费30000元,被告已领取25900元,但原告认为被告多领取了18130元,请求予以返还,由此成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次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对责任的认定,程序及结论合法有效,应予采纳。事故造成被告伤情严重,骨折处使用固定架辅助恢复,仍需后续治疗。原告未提供证据,张明被告已治疗终结。因此,原告诉称被告多领取了预交费用,现无从查证与清算,故原告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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