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饲养宠物狗 避免产生纠纷

  发布时间:2014-09-22 16:02:02


    近年来随着驻马店市经济的发展,市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养狗之风在我市悄然兴起,宠物狗越来越多的进入普通大众的家庭。狗是人类最忠实的朋友,养狗不仅让人在闲暇之余放松心情,也会让人学会与动物和谐相处,但是由于饲养人的管理不当,也产生了大量的纠纷。近日,驻马店市驿城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宠物狗引发的财产纠纷。

    原告陈大军称2013年11月27日20时左右,被告雷东驾驶大货车在107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关王庙乡曹庄处将原告父亲陈大领着的阿拉斯加种狗轧伤,该狗受伤后又咬伤一过路行人陈宝某,后该狗死亡。原告陈军称自己的阿拉斯加种狗购买时价格为10000元,原告陈军向被咬行人支付疫苗费2205.8元。

    经审理查明,本案事故发生时被告雷东驾驶大货车在107国道上正常行驶,原告作为狗的饲养人应当尽到看管责任,而原告的父亲带领原告的狗在国道上行走,致使狗被轧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全部责任应由原告及其父亲承担,被告雷某某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的规,“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狗咬伤行人是因为原告及其父未尽到看管责任,在马路上遛狗造成的,应由原告方承担侵权责任,原告要求被告雷某某支付疫苗费,于法无据。根据相关民事法律判决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诉讼请求。

    面对越来越多的宠物狗引发的纠纷,如何更好的饲养宠物狗,法官建议:一、应遵守饲养宠物狗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养狗应当办理狗证、定期注射疫苗;二、遛狗应当由成年人全程牵领,避开车流和人群;三、应特别注意照看好宠物狗,避免伤及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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