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天开车“溅水”至路人身上引厮打

  发布时间:2014-09-28 15:35:10


    近日,平舆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了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被告人李某开车经过平舆县东和店镇邢岗村委时,因雨天路面积水较多,且经过行人身侧时未及时减速,溅了在路边行走的徐某等人一身泥水,被害人徐某等人心中恼怒,拦住了李某的车,争执中双方火气越来越大引起撕打,在撕打的过程中,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徐某都不同程度受伤。经查,徐某的伤系李某所致。经鉴定,被害人徐某鼻骨及上颌骨额粉碎性骨折,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被告人李某所受损伤属轻微伤程度。在开庭前,经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部分已达成调解,并已履行。

    经过开庭审理,法院查明,被告人李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后,致一人轻伤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考虑到本案被害方对矛盾激化有一定责任及民事部分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被害人表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平舆县人民法院依据本案的事实及有关量刑情节,以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其拘役三个月。

    法官提醒,在近日阴雨连绵的天气,开车时要注意车速、行人、路况等因素,切勿因小争执而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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