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养女与他人同居 泄怨愤毁人财物终获刑

  发布时间:2014-09-28 15:39:07


    因不同意养女与同村村民刘某共同生活,李某便与刘某产生了矛盾,为发泄自己的怨愤而毁坏刘某的财物。9月22日,遂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李某因反对其养女和同村村民刘某外出共同生活,为泄其愤,2013年7月份的一天,李某用镰刀将刘某家种植约一亩地的玉米苗毁坏;2013年10月份的一天上午,李某趁刘某家中无人之机,用铁锤将刘某家的门锁砸开,进入刘某家内,将厨房内的铁锅、瓷盆砸烂、灶台踢坏、洗衣机砸坏;2013年10月21日21时许,李某再次趁刘某家中无人之机,进入刘某家中,将刘某家院内的芝麻杆抱到刘某家堂屋西屋内,用打火机引燃芝麻杆后离开,造成刘某家房屋及屋内的床、衣服、柜子、吊扇等物品被烧毁。经鉴定,刘某家被烧毁的房屋和财物总价值人民币15608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为泄私愤,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560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根据李某的犯罪事实、手段、危害后果等情节,最终判决李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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