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质量不合格 厂家需要担责任

  发布时间:2014-10-11 17:03:59


    2014年9月28日,驻马店市驿城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结了一起因产品质量致人受伤而引发的民事赔偿案。

    2013年2月9日(除夕)夜,原告徐某在其家所在地驻马店市驿城区某乡村燃放其购买的被告湖南省浏阳市逗逗烟花制作有限公司生产的“188八方来财”箱式组合烟花,该型号烟花系由100根发射管组成一体的长方形箱式组合体,产品包装标注有安全警示文字说明。原告按照安全警示的要求对烟花进行了安放,并在规定的距离外进行燃放。在点燃烟花的瞬间,烟花箱体口部发生爆炸,原告眼面部被炸伤。次日,原告被送入河南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原告左眼球破裂伤及头部多发骨折,左眼球缺失,由于泪小管阻塞,溢泪情况存在,其损伤为五级伤残。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223438.37元。

    驿城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的,加害人或其他赔偿义务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产品的生产者可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和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因产品质量缺陷造成人身损害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生产的烟花不存在质量缺陷,所以由被告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应认定该烟花存在质量缺陷,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燃放组合烟花具有较高的危险性,原告未尽到高度安全注意义务,可以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即被告承担90%的赔偿责任。按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经核算原告共计损失170787.75元,其90%为153708.98元;原告的损伤已构成五级伤残,给今后的生活和精神都带来了极大的不便的痛苦,法院酌定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30000元,被告共计赔偿原告183708.9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湖南省浏阳市逗逗烟花制作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徐某财产损失、精神抚慰金共计183708.98元。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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