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一块地俩弟告亲姐 夺来夺去才知“梦一场”

  发布时间:2014-10-11 17:04:56


    2014年10月10日,确山县法院审结一起俩弟弟起诉姐姐的继承纠纷案件,法院最终判决诉争的承包地收益应由第三人继承,原、被告均没有继承权,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李二、李三是被告李一的亲弟弟。三人的继母张花去世后留下承包地1.3亩,其中1.1亩经村民组同意租赁给确山县工业集聚区管委会,每年可得租金1200元。张花生前,租金由李一代领然后足额转交。张花去世后,李一共领取租金等3000元。关于该块承包地租金归属,李二、李三认为应由姐弟三人均分,而李一认为张花生前曾表示将承包地交给自己,租金也应该是自己的,因此拒绝分割。于是,俩弟弟决定将亲姐姐告上法庭讨个说法。案件审理过程中,张花的亲生子女吴一某、吴二某要求以第三人的身份参与诉讼,主张该块承包地的收益应由二人继承。

    张花与丈夫吴才共生育一子一女,吴一某和吴二某。1982年吴才去世,1988年张花改嫁给李毛,彼时李毛的三个孩子,也就是本案的原、被告均已成年。2001年,李毛去世。2002年春节,张花的亲生孩子吴一某、吴二某便将老人接回赡养。至2013年张花去世,期间原、被告均未对其尽过赡养义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花与李毛再婚时,原、被告均已成年。且张花自2002年春节被第三人接回生活后,原、被告均未对其尽赡养义务。因此,张花去世后,其遗留的承包地和承包地所得收益,原、被告均无权继承。第三人吴一某、吴二某是张花的合法继承人。根据《中华人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承包人应得到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因此,对于第三人吴一某、吴二某请求该块承包地的收益应由二人继承,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而原告李二、李三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据此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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