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在医院看病后,身体未完全恢复时,便疑为医疗事故,加罪于医生,伺机报复,最终触犯刑法,锒铛入狱。2014年10月10日,驻马店市驿城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闫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9060.13元。
2012年11月18日,被告人王某某到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59医院门诊楼三楼泌尿科就诊,医生闫某某为王某某进行诊治。王某某后出现尿道口开裂疼痛,不能勃起等症状,认为闫某某给其造成残疾,无法结婚、上班,欲报复闫某某。2013年11月20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携带事先准备的铁锤、菜刀到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59医院门诊楼三楼泌尿科,用铁锤将正在接诊的闫某某头部和左手砸伤。经鉴定,闫某某头部遗留疤痕累计长度6.2cm,左手食指近节骨折,遗留疤痕累计长度3.6cm,上述两处损伤均属轻微伤,左手食指构成十级伤残。2013年11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向湖北省枣阳市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患有神经症。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持凶器打伤被害人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患神经症、被害人轻微伤并十级伤残,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被告人王某某寻衅滋事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闫某某身体健康,由此而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各项损失合计39060.13元。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