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2年农历1月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期间,被告接收原告见面礼1000元、彩礼20000元。后双方发生纠纷,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彩礼21000元。审理中,被告不愿返还彩礼,以原告对其实施过强奸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过调查之后认为被告所述不实,被告的目的未能达到。
法院审理中释明:婚约对当事人不具有拘束力,被告在婚约期间接收原告彩礼20000元的事实清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原告要求返还彩礼应予以支持。被告接收原告的见面礼不具有彩礼性质,被告可不予返还。经法官多次调解,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最终达成被告返还原告彩礼15000元,并当庭履行清结的协议。
法官提醒:婚约当事人要正确对待彩礼问题,既然婚姻不成,凡不该属于自己的,千万不要抱有奢望,更不要采取不正当的方式逃避返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