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疑孩子受欺负 冲动伤人进监牢

  发布时间:2014-10-13 15:21:56


    2014年10月9日,确山县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885.31元。

    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李某系同村村民,二人各有一子,名叫小王和小李。2014年3月30日下午,小王和小李戏耍过程中发生摩擦,小王于是跑回家哭诉,王某怀疑小李打了小王,便将小李“教训”了一番。李某认为孩子间打闹是小事,王某作为大人跑来打小孩就不对了,于是找到王某理论,二人言语不和便发生了推搡,期间李某左手指骨被王某掰伤,构成轻伤二级。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针对王某提出的其行为属自卫的辩护意见,因双方存在互殴行为,故不予采纳。由于王某的犯罪行为使被害人李某遭受经济损失,王某应予赔偿。综上,法院最终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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