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平县的曹某原系某纺织厂的职工,2003年曾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5年4月刑满释放。2008年10月再次因合同诈骗被判处罚金10000元。后某纺织厂改制,全体职工推选曹某为5个职工代表之一,代表职工意愿参加企业改制工作。当选职工代表之后的曹某,本应尽心尽力为全体职工服务,但其却利用这一便利,干起了诈骗,最终触犯刑法,锒铛入狱。8月14日,遂平县法院审结了该案,依法判处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07年9月份,被告人曹某后经他人介绍,与洛阳市的潘某、朱某相识,得知二人想购买纺织厂的废旧设备后,曹某便谎称自己是遂平县商务局企业破产清查小组的书记,负责企业破产清查、处理破产企业的废旧设备。其可以将纺织厂的废旧机器设备低价出售给二人,并多次带潘某、朱某到纺织厂仓库看机器设备。潘某、朱某信以为真,2007年9月至2009年2月,曹某以需要交纳预付款、竞标款和请客送礼等虚假理由,分多次攻击骗取潘某40000元,朱某15000元,赃款挥霍。案发后,曹某退还潘某35000元,退还朱某15000元。
遂平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共计55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曹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曹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曹某能够协助公安机关抓捕网上逃犯,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案发后,曹某能够积极退还被害人的部分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