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调解为手段 案结事了促和谐

  发布时间:2009-04-03 11:04:25


    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主持并促使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协商解决的制度。它不是对抗性的,也不是权威压制型或者违背法律意识的“和稀泥”式的,而应当是当事人意识自治型的,尊重当事人的意识自治应当是现代调解制度的核心理念。随着“小康社会、法治国家”目标的推进,我国社会正经历着一种意义深远的变迁和转型,在这个时期,社会经济成份多元化,经济行为多样化,主体利益多层次化的特点,使得各类社会主体之间利益不平衡,社会矛盾明显突显与增加。目前,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已经秧及全球金融市场,并逐渐演变成一场全球性的经济危机,全球各大经济实体均遭重创。我们现在面临的审判形势也越来越严峻案件数量比去年同期呈现上升趋势,以我所在的基层法庭收案为例,现在受理的案件数比去年同期上升了一倍多。农民工返乡,承包地权益纠纷增多,企业职工工资,福利待遇不能按时发放,或部分企业裁员引发的劳资关系纠纷,企业间借贷,担保等多角债形成的融资关系纠纷,再加上经济危机的发生案件当事人自动履行能力普遍降低,身处诉讼纠纷之中的当事人往往更加脆弱,法院作为社会的稳定器和缓冲器,如何化解危机时期的社会矛盾和纠纷是我们面临严峻的形势和政治任务。作为民事审判法官应当作出怎样的回应?饱含情理法的劝导、调停更能让身处纷争的当事人尽弃前嫌,握手言和。以我所在的基层法庭为例,2008年本庭办结案件248件,调撤率达88%以上,全年无上诉、上访案件。法律是为民众服务的,人民法院担负的责任已经不仅仅是根据法律来判定是非,更重要的是在法律的框架内,用公心、爱心、诚心、耐心、良心,尽力想法和解、化解,消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确保社会安定。

    一、诉讼调解应当作为我们处理民事纠纷的首选方式。

    1、诉讼调解具有强制判决所不及的价值和功能。对于调解结案的价值和功能本人做了如下六个方面的总结和概括:一是可以减少诉讼程序的对抗性,有利于在解决民事纠纷时维护双方当事人的长远利益和友好关系;二是可以最大限度的优化纠纷解决程序的效益,快速、简便、经济地解决纠纷,减少当事人的讼累,降低诉讼成本,达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三是有利于当事人充分行使处分权,发挥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程序主体性作用,实现当事人的私法功能;四是调解协议以合意为基础,易于为当事人实际履行,从而避免和减少执行中的困难,实现调解与执行的有机统一;五是在实体法律规范不够完善和健全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中的协商和妥协,以探索“双赢”的审理结果;六是调解结案的案件不存在上诉问题,可以最大限度和可能地节约诉讼成本,减少许多因诉讼而引发的涉法、涉诉上访事件的发生。

    2、公正合法调解是服判息诉的前提。在复杂多样的矛盾纠纷面前,我们不可能做到个个调解结案,但是可以将调解作为我们工作的过程及方法,这样既使是判决结案,当事人依然会服判息诉。2004年春天,我审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东皇庙乡的两户村民因邻里琐事引起纠纷并发生打架,双方都造成了轻伤,一方当事人在民事二庭提起了民事赔偿诉讼,本案的被告在刑二庭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农村打架的官司在当事人看来就是打气官司,面子官司或者说关系官司。原、被告宁愿把钱花到其他地方也要争个输赢。诉讼过程中,原、被告都托人说情,力图做些案外工作,都被我婉绝。我多次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原告做了很大的让步,被告也认为应当赔偿原告的损失,但是他有一种我无法说服和让他改变的观念,就是“他可以请原告吃顿饭,但不愿从法律上赔偿原告一分钱,他认为赔一分钱,这官司也算输了,在村民面前抬不起头”。原告也是这样认为,你不论赔多少,你一定要赔。案件不能调解结案,只能下判决,在判决书中我充分阐述了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并合理合法的划分了责任。判决书下发后被告拿着判决书咨询了中院民事口的法官和一些律师,别人给他说:“这判决书写的理由很充分,责任划分的也很公正,你即使上诉也赢不了”。法定期限内,被告没有提出上诉,没过多久的一个星期天,我正在家中做家务,听到有人敲门,我把门打开,看到被告抱两件饮料气喘嘘嘘的站在门外。当时,我很惊奇,就问“你怎么来了?有事吗?”他说“我在法院家属院和检察院后家属院打听了一天,才知道你在这儿住,在刑庭的那个案件我撤诉了,想按民事起诉,想叫你给我办”。我说“上次我判你输了,你怎么还找我办?”他说“你是个好人,我相信你”。质朴的语言,真诚的话语我无话可说,其实这是对我们法官的最好奖赏与赞誉,是送给我们法官的最好礼物。这句话也成了我在以后的工作中取之不竭的精神动力。我审理的一起,钱全喜诉工艺品厂赔偿案,该案历时五年以不同的案由发回重审三次,双方当事人矛盾激化,原、被告在经济上,精力上花费都很大。原告长年在外打工,也咨询了一些法律界人士,上访材料准备了一大摞,随时准备上访告状,被告是个濒临破产的企业,30多名工人无饭吃,如果法官审理不公,他们就把这些工人交给我们法院来,面对这一特殊的案件, 我无数次的做工作,被告单位没有法人,临时指定了一个叫郭百顺的负责人,每次我叫他来调解案件,他就感觉到自已做不了主,都拉着会计和原来的厂长一块来。我们一坐下来就是半天,我从事实,从法律上耐心的给他们讲解,让他们赔赔个心甘,输输个明白。其间被告多次想邀我吃顿饭,都被我巧妙拒绝。由于原告在外打工,回来一趟不容易,多次我和被告谈的意见都是用电话再与原告商谈,有时用办公室的电话,有时用我的手机,使原、被告的意见一次近一次的接近,为该起案件,我投入的精力能承办几十起其他案件。我的诚心也感动了当事人,被告从一开始躲着不接法律文件,到最后随叫随到,有一次天刚下过雨,被告负责人在来我院的路上摔倒了,到我办公室时,浑身都是泥,一块来的人给我说:“郭厂长中午喝两盅酒,不让他来,他说陈庭长叫我来的,我一定得来。”原告呢?我最后再征求他的意见时,他说“你说多少,就多少,我听你的。”诉讼请求从十五万元,双方认可到五万元,被告仍无现钱可支付,考虑到贷款,由于诸多因素,款未贷出,法官不能拒绝裁判,最后被告要求给其下判决,判了十多万元,双方都表示服判。审理卷宗虽已尘封归档,但我相信当事人对法官辛勤的付出的记忆,对法官公正司法的记忆,永远是鲜活的。

    3、诉讼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被誉为“东方经验”,的诉讼调解在中国法制建设的进程中,有其曲折的发展历程,从民事审判“依靠群众、调查研究、调解为主、就地解决”的十六字方针中的“调解为主”到1982年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注重调解”,调解的功能被强调到十分重要的地步。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强调了“调判并重”。直到上世纪九十年代,在审判方式改革中,由于对法治的刻意追求,把关注的焦点聚于程序公正,调解以其违背程序而被冷落,一度形成了“重判轻调”的局面,调解被看成“和稀泥”。进入新世纪以来,各种矛盾不断涌现,非法制因素对法院工作的困扰,比如上访、缠访、执行难等问题的出现,2003年1月最高法院重新提出了“注重调解原则”。

    4、诉讼调解具有广泛的国际背景。我们今天所遵循的诉讼调解应当说不是我们国家的独创,虽然我们的调解制度是与诉讼审判程序融为一体的但是与日本的民事调停,中国台湾及德国的诉前调解,美国附设在法院调停目的是一致的。比如日本有独立的《调停法》,有独立调停机关,调停程序与民事程序分开进行。美国的法院调解中,假如调解不成在开庭审理前,法院秘书必须将所有的调解材料密封起来,然后移交给审理此案的法官秘书,调解材料对案件的处理有一定的影响。台湾规定了诉前调解模式,德国分行业,由较专业的调解委员会诉前调解。以上国家和地区采取不同的立法,规定了必须调解案件。比如:家庭案件标的额较小的案件,都必须起诉前进行调解,而不得直接起诉。由此看来国外很多国家他们是以单独立法的形式规定调解制度,比我们更重视调解。

    二、如何做好诉讼调解工作,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

    1、必须牢固树立司法为政治服务的意识。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就是我们最大的政治,司法为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服务,也是世界各国普遍遵循的规律。既使是“三权分立”,司法独立”的美国也不例外,如,美国1993年对四名白人警察殴打一名黑人引发的洛杉矶骚乱案的处理。这起案件,对四名白人警察,加州地方法院陪审团做出的是无罪判决。在判决做出仅仅两个小时后,大火和枪声便在洛杉矶四处作乱,当时的老布什不得不动用数万军队进入洛杉矶平暴。并公然在电视上许愿,联邦政府将尽最大努,以触犯联邦民权法的罪名重新起诉四名白人警察。后来,联邦地区法院对本案重新开审,对其中两名警察作出了有罪判决。英国著名法官丹宁在其所著《最后的篇章》中曾讲到他自已1980年处理的一个钢铁工会申请罢工案。收到申请后,这位法官加班加点,牺牲周末休息时间,“从快”作出了不予批准的判决。判决中,他对案件的焦点问题、对引发工人罢工申请的劳资纠纷只字不提,相反,通篇分析的是工人罢工对本国钢铁企业、经济发展的影响。英美国家的法律、政治实践充分证明,他们的司法也是为政治服务的。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政治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解决矛盾纠纷,协调利益关系的工作。法官只有从思想上认识到,司法应当为政治服务的历史使命,才能更注重化解矛盾,解决实际问题,最大程度的争取良好的社会效果,发挥司法为社会服务的功能。

    2、加强法官文化建设,提高职业素养。

法官文化是指法官在诉讼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思想活动、道德品质、知识水平、文化修养、精神面貌等集中反映。司法活动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法官文化作用于整个诉讼的过程。加强法官文化建设,提高职业素养,是日益增长的具有多重法律知识的社会公众的要求,也是案件本身矛盾多重化,多样化的要求。具备良好法官文化的法官,工作中应做到以下几点:⑴尊重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带着深厚的友情与当事人接触。在工作中永远是一个耐心的倾听者,温和的疏导者和敏锐的调停者。⑵思想中具有正义的理念,忠于法律、秉公办案、清正廉洁、刚正不阿、不徇私情,为追求公正,不屈不挠,坚定不移,确保司法公正,为民伸张正义。⑶民事审判法官应当是具有多重法律知识的复合型法官。传统民事案件的处理本身就牵涉很多法律、法规。民事、行政、刑事不说能融会贯通,基本知识都要清楚,再加上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利益的多元化,相当一部分纠纷的处理纳入到了民事审判的主管范围之内,有些案件的处理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有的只能依据最高法院的一些批复或者靠宪法原则或民法基本原则去处理。这就加重了我们适用法律的难度。所以不断提高我们的文化素养,才能适应我们所从事的纷繁复杂的审判工作。

    3、做好调解工作应当具备几种能力。⑴协调内外部关系的能力,这里的内部关系是指承办法官与本院同志之间的关系,外部关系是指承办法官与案件律师、党委政府、基层组织之间的关系。中国社会是一个人情关系很盛行的社会,有些案件还没有在法院立案,当事人就到处托人找关系,所以案件转到承办人手中时,他们可能已经托到了你的领导或同事。如果你是口碑不好的法官并且与这位同事的关系处的也不好,这时他就会说你的坏话,这样就会在当事人心中对你产生不信任的感觉,轻者不听你的调解,重者他会找出理由申请你回避,我们法院就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承办人刚接到案件,当事人就申请其回避,所以对于同事我们要和睦相处,当然,同事之间和睦相处也是一种缘分、一种境界。对于律师我们也要建立一种在法律的平台上互相学习,共同探讨的良好的人际关系,我们不能以法官身份自居,要尊重律师。如果你不尊重律师,他也不会尊重你,很多案件调解成功与否,或是上诉、缠诉与律师的关系很大。同时还要处理好与党委政府处关系,对有些案件的调解处理还必须由政府出面拿出意见,才能解决实际问题,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如粮食局诉吴继海拆迁补偿一案,被告吴继海抵触情绪很大,对建筑物进行拆迁时,吴继海的儿子爬上楼顶拿刀以死相威胁,致使拆迁工作无法进行。后来由政府出面召集土地管理部门、粮食部门、城建部门等多家单位多次召开协调会,才使被告人吴继海提出的实际问题彻底解决,案件得以调解结案。另外我们还要利用基层组识谙熟乡情民意的优势做一些调解工作。⑵亲和当事人的能力。就是法官要有拉近与当事人情感距离的能力,取得当事人的信任。首先我们要耐心倾听当事人的诉说,使当事人从心理上受到尊重。其次我们还要根据当事人倾诉的情节过程有一个情绪上的迎合,当事人说到痛处时,我们要给予适当的安慰、劝说。对于当事人讲到到让其非常难以容忍气愤的事情时,我们要给予正确的疏通与引导。如果没有很特别的事情一般不要打断当事人的诉说,也不要表现出因当事人诉说时间长而不耐烦的情绪。这样你把他(她)倾诉的内容完整的听完,自然当事人从心理上就拉近了与你的心理距离,同时,作为一名法官应当注重自身的品质修养及法律素养的培养,让当事人感觉到你是可以信赖的,把你作为一个可以诉说的朋友,这样你们之间就有了感情基础,再接触案件的本身,当事人才能从心理上愿意听你的讲解,你的话他(她)才能听进去。⑶忍辱负重的能力。我们的一位同事说“我们是在用凡心做神事”这句说的很好,做为基层法院接触到的都是最基层的老百性,他们的法律意识淡薄,他们只认事理,不懂法理或者连事理也不懂,但到了法院不论是原告或被告都是一肚子委屈,很多时候都是带着情绪与我们法官说话,说话时充满了火药味,蛮横不讲理。所以我们从事这种职业要有很强的心理承受能力,要有很大的容人之量。如:李某诉刘某离婚纠纷案,当时开庭时和原告一起还来了很多旁听人员,其中还有一些盲人。原告及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均不懂法,开庭审理前,我已经给他们从庭审程序上、发言的方式、方法上进行了反复的指导,但庭审中他们还是想说什么说什么,不该其发言时也乱发言,不听从审判人员的安排。开庭审理时原告申请的第一位证人是一位老太太,当证人说出的证言对原告不利时,原告及其代理人都指责这位证人,老太太委屈的哭了。我几次制止原告及其代理人均不听从指挥,为庭审顺利进行,在语言制止无效的情况下,我拍了一下桌子。原告的第二位证人是一位盲人,他出庭证明的内容是原告带的都是什么嫁妆,当我询问这位证人原告带的都是什么嫁妆时,这位证人反问我“你没看见我眼睛看不见吗?”,从证人的这句问话中,我知道证人是有气而来的,这时旁听人员中有位中年男人也站起来说“你们审判人员态度不好,开人代会时我们要投你们法院一张反对票”。为庭审能进行下去,我当庭向当事人道歉,庭审结束后原告及代理人,也都觉得自己做的过分,对法官的工作也给予充分的理解,后来该案顺利调解结案。⑷洞察当事人心结的能力。庄严的法庭不可能成为当事人内心情绪的宣泄场所,但在庭前庭后,耐心的倾听他们的声音。很多时候,当事人讲的都是些与案件在法律上、事实上无关的内容,但你可以在耐心的倾听中了解当事人的心结。我处理的一起离婚纠纷案,原告是一个二十多岁的小姑娘,被告与小姑娘是同乡,在深圳一家酒店当经理。当初因为与原告有了感情与前妻离了婚,与小姑娘结婚并生了孩子。现原、被因家庭琐事闹起了矛盾,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通过与原告谈心发现原告对被告很有感情,我心里有了底,拨通了被告的手机,通过交谈发现被告对原告也感情未了,但就是原告的行为被告看不惯。了解了问题的症结,我一遍遍通过电话做被告的工作,以家庭、孩子为重,又一边劝说原告改掉身上的坏毛病,就这样通过电话将一对有情人再次牵手握手言和。

    4、做好调解工作应当撑握几种调解方法。⑴全程调解法。快送达,找时机,做好庭前调解;明事实,析责任,做好当庭调解;慎判决,重效果,做好庭后调解。如赵炯诉辛店郭庄小学、梁思祥、梁贺猛等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原告与其中三位被告都是小学五年级的学生,课间他们在学校操场一起做“背羊”或称作“骑马打仗”的游戏,游戏过程中造成原告左胫腓骨骨折。原告法定代理人找到学校及其他三位被告的法定代理人要求处理此事时,四被告相互推脱责任,无奈原告诉至法院。承办法官第一次接触几位被告时,四被告都认为自己无责任,学校认为自身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位被告的法定代理人认为,孩子是在学校受的伤害,赔偿责任应在校方。庭前调解不成,只有开庭审理,让当事人有理说在庭上,有证据摆在庭上,基本事实、法理明白在庭上。庭后又随即组织调解,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运用了原、被告分别谈话,四位被告区别谈话,轮番谈话等技巧,一遍遍、一次次耐心地据法说理,使四位被告从事实上、法律上认识到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双方达成了满意的调解结果。⑵“五心”调解法,即用公心、诚心、良心、爱心、耐心调解案件促进社会和谐;⑶找出平衡点调解法,这里所说的平衡点指的是法律对原、被告自身过错的定格。一般说来民事诉讼的原、被告均有一定过错,所以我们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剖析他们双方的过错,对过错责任大的要进行批评教育,让其认识到自已的过错。对过错小的一方也要让其明白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让他们在各自心理上能够明白自已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大小,这个认格就是我们所说的,法律规定的、通过给当事人反复的从事实上、法律上讲解,当事人能认识到的,他们心理上的平衡点,这样不论是判决结案还是调解结案都会让当事人减少对其应承担责任的对抗性。这种方法一般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比较适用,当事人均有一定的过错,法官要从事实上、法律上、分别对其分析过错大小,让当事人认识到各自的过错并明白自已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能服判息诉;⑷耐心倾听温和疏导法。对于法律关系不复杂,但矛盾、怨气很大的案件,特别是婚姻、婚约彩礼纠纷案件。我们要做一个耐心温和的倾听者,让当事人在你面前可以尽情诉说,让当事人能感觉到此时你不再是一名威严法官而一个他最知心的朋友。在倾听过程中随着当事人的诉说做出相应的回应,让当事人感觉到你确实在倾听,并感觉到你对他很尊重,这样无形中他也会尊重你这位法官,并且案件的整个处理过程会很听你的按排,有利于矛盾的化解;⑸滴水穿石法。调解案件要有滴水穿石的精神。基层法院我们接触的是最基层的老百姓,文化素质,法律素养都比较低,在调解案件时,要不厌其烦地倾听、解释、安慰、劝说,通过一遍又一遍锲而不舍的努力,才能达到调解的目的。如:前述,钱全喜诉工艺品厂赔偿案,我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才得以服判息诉;⑹利益选择法。在调解案年时遇到爱钻牛角尖的当事人,从正面讲道理,讲法律,不见效果,我们应观察其言行,洞察其心理,相反,顺着他固有想法,用对利益结果刺激一下,使其冷静下来,权衡利弊会接受我们按法律原则和规则为其设定的结果。如郭瑞丽与胡小锋离婚案,原、被告对解除婚姻关系及孩子抚养权均无异议唯独对子女抚养费如何支付僵持不一下,被告要求原告一次性支付,但原告无能为力,每次来都不停的抹眼泪。法庭采取折衷的办法,既不一次性支付,也不按年支付,分三次让原告支付,被告还是不同意。最后我明确告诉被告“如果此案不能调解结案,我们只有下判决,兼于原告的经济状况,我们判决原告每年按规定支付抚养费,至孩子十八周岁止”。被告听后说“你让我再考虑一下,我下午过来”,经过权衡考虑,被告接受了抚养费的分三次给付的调解意见;⑺面子调解法。假意的批评一方当事人,给另一方当事人在法官面前有一定的面子,有助于矛盾的解决。这类案件在小额借款或工资款纠纷案件中,有时能用此种方法。如杨星诉马涛工资款纠纷案,马涛开一预制厂,在当地也是很有脸面的,杨星为其打工欠1000元的工资款,杨星多次追要无果,无耐诉至法院。我电话将马涛传来时,他很不好意思,也觉得很没面子,害怕法院的熟人看见。并且责怪原告说“你怎么不给我要,就起诉法院”。此时,我也知道被告在说谎,就假意批评原告说“就是1000元也不多,你怎不给马老板说说,就起诉法院”被告听我这样说,他认为面子拾回了很多,当我最后问他,怎么办时,他说“怎么办都行”;⑻背靠背调解法。这种方法在民事诉讼调解中运用的比较广泛,法官从事实、法律上以及在本案中的不利因素上分别给原、被告谈清楚,减少双方的对抗性及新冲突的发生,有利于面对面时双方当事人心平气和的达成协议;⑼冷处理调解法。这种方法主要运用于当事人之间矛盾比较尖锐,怨气比较大的案件,我们可以首先接触一下当事人,了解一下双方争议的情况,然后安排当事人分别举证,这个时期可以不主动与当事人取得联系,这个阶段就是给当事人双方自行泄火的过程。向这样的案件只要是在审限内结案就行了。⑽换人调解法。这种方法适用于当事人对承办人已有一定的成见,原承办人在继续做调解工作,当事人会从心理上有一定的抵触,不利于案件的调解处理,这时可以调换一下承办人的办法,如:前不久,审理一起河道侵权纠纷案原告诉被告侵犯了自已的使用权,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且矛盾尖锐。原告持有水利局与其签订的“水域使用协议”并有县政府颁发的“水域使用证”。被告持有1982年驻马店水利局一个水域使用文件。前几次调解都是承办此案的法官进行调解的,都是弄的不欢而散。最后一次调解时,原、被告都不再听从原承办人的召呼,蹲到楼道里连原承办人的办公室都不愿进。我认真查看了卷宗材料,找出了问题的症结,有针对性的给被告从法律上,事实上进行讲解。几位被告从开始听不懂,到最后说“陈庭长这官司我们输的明白”。为了使被告少受损失,我又说服了原告给被告一段时间,在我半天的努力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⑽借力调解法。这个力主要是指来致于承办人以外的与当事人有关系的其他人所做的正面工作,对于有委托代理人的案件法官应当主动与代理人沟通共同商定最佳调解方案,利用当事人对代理人的信任让代理人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也可以让当事人所在的基层组织中有威望的人参加调解,还可以利用当事人托请的人做些正面工作。

    调解的方法还有很多,这里不再一一阐述,调解方法的适用,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运用,有时一起案件的成功调解往往会多种调解方法交叉适用。调解是一种能力,我们每位法官都要自觉培养、增强这种能力。民事调解既继承了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又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符合当前多元化、多途径解决民事纠纷的世界潮流,符合先进的诉讼理念和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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