娃娃班长误伤人 校方有责难推脱

  发布时间:2014-10-20 10:57:39


    2014年10月15日,河南省确山县法院审结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原告冯某要求被告孔某、确山县某小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下称保险公司)赔偿其因伤所受损失,法院最终判决被告确山县某小学与孔某分别承担90%、10%的民事责任,保险公司在校方责任保险范围内直接向冯某支付赔偿金。

    原告冯某和被告孔某是确山县某小学的同班同学,孔某担任班长,事发时二人均未满6周岁。2013年11月21日上午上课期间,孔某受教师指派管理班级。孔某用板凳敲打桌子以维持课堂秩序,不慎敲到冯某的左手,致冯某左手食指近节指骨粉碎性骨折,冯某住院治疗8天,经鉴定,其伤情构成十级伤残。确山县某小学为冯某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校方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该保险不负责赔偿间接损失和精神损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冯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学校学习期间遭受人身损害,学校应承担责任。学校只有在证明其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时才能免除责任。本案被告孔某出生于2008年3月,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不具备管理班级的能力,而某小学却让其管理班级,结果造成孔某在管理过程中将同学敲伤。确山县某小学在原告冯某受伤这一实践中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被告孔某采取用板凳敲打桌子的管理方式不当,对原告受伤事件也有一定过错,其赔偿责任应由监护人承担。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学校与孔某各自承担90%、10%的民事责任较为适宜。该事故发生在校方责任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偿,其可在责任限额内直接支付给冯某。综上,原告冯某因伤所受损失共计57471.8元,被告确山县某小学赔偿4940元,被告保险公司赔偿46774.6元,被告孔某的监护人赔偿575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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