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2014年驻马店市十项重点民生工程方案》要求,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水平,实现“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保障公民获得平等的法律帮助,我院大力开展法律援助活动,并制定相关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我院党组对“法律援助活动”高度重视,专门成立活动领导小组,负责活动的组织领导,管理协调、研究分析和督促落实。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民,以“关注弱势群体、维护公平正义”为宗旨,以满足人民群众法律援助需求为目标,以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主线,以方便群众,服务群众为重点,全面提升法律援助服务能力和水平,让更多的困难群众方便快捷地获得法律援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二、目标任务
以开展“法律援助活动”为载体,以党的群众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进一步增强全体人员的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和做好新形势下法律援助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创新服务方式;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制度建设,健全完善各项便民利民措施,促进法律援助便民工作常态化,努力为困难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更好地满足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
三、活动内容
(一)对当事人确实无力缴纳诉讼费用并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法给予诉讼费减、缓、免的援助。对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事故、工伤等类型的案件,及特殊弱势群体,适当放宽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降低法律援助门槛,确保援助到位。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公示援助条件及应提交的相关材料,缩短审查期间,简化法律援助程序。帮助当事人依法申请援助,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对于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提供法律援助民事诉讼代理的,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相应对受援人作出减、缓、免收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的决定,待案件审结后再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诉讼费的支付。
(二)对于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告知其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对被告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应将其申请转交或者告知法律援助机构,并通知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其委托人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有关证件、证明等相关材料。对被告人按法律规定应当指定委托辩护人的,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通过法律援助活动的开展,我市两级法院对法律援助案件做到了及时立案、及时审结、及时执行,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从根本上实现了法律援助活动的宗旨,保证了诉讼工作的有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