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掘调解潜力在于用心

  发布时间:2014-10-24 11:05:18


    在基层法庭工作了二十多年,大大小小的民事纠纷案件审结了二千多件,就案件的审理而言,判有判的好处,调有调的优点,但总的来说,调解结案还是利大于弊。民事调解不是万能的,但任何一起民事案件,都不能排除调解结案的可能,哪怕是运用公告通知应诉的案件。每一起调解案件,又都能在调解的前提下做的更完美。调解有很大的潜力,挖掘调解的潜力在于用心。

    一、要有调解的准备心。对于受理的每一起案件,从受理的那一刻起,就要有调解结案的心理准备,就要有必须以调解方式审结的思想(哪怕最终不能调结)。为此,要处处留心。从立案就开始寻找、掌握调解的有利信息,凡对调解有利的信息、因素,做到早掌握、早利用,在调解过程中做到有的放失。有充分的思想准备,调解工作将事办功倍。许多离婚纠纷案件,在立案时,一是从材料上了解相关的情况,二是从言谈举止上掌握当事人的心理,三是在通知应诉时进一步掌握和印证当事人的心理,有利于调解的因素都做到心中有数。结果很多看似难以调解的案件,都能够不费太多口舌,一举调处。张某诉戚某离婚纠纷一案,诉讼中我们是依法公告通知被告戚某应诉的。期间我们了解到,虽然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但言谈中原告对被告颇有留恋之意,且被告母亲也极力挽留原告。只要被告到庭,此案就能调解结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一方面让被告父母想办法打听被告的下落,另一方面稳定原告的情绪,让原告主动想办法寻找被告。结果在我们依法宣判准予原、被告离婚的当天,原、被告双方一块来到法庭,经过一番调解,最终达成了和好协议。这起案件的调解并不意外,是我们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处处留意的结果。

    二、要有调解的决心。民事调解过程中一定要有达成调解协议的决心。这种决心来自于对法律、司法解释的理解,来自于对上级有关民事调解精神的领会与贯彻,来自于法官的责任心。有了这种决心,就会有调解的主动性,就会在调解的方法、方式上动脑筋、下功夫,就会充分利用有利于调解的内在的、外在的条件、因素。调解过程中,就会下功夫解读应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就敢琢磨,敢说话,调解工作才能做的有效果。龚某诉凡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审理中被告承认接收原告彩礼20000元,由于被告有事未能及时调解。开庭之日,被告却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我们只有按时开了庭。庭后,考虑到此案案情简单,法律关系明确,被告又无太大抵触情绪,案件如不能调解结案实在可惜。我们决心要将此案调解成。于是我们一是不急着下判,二是再次通知被告做工作,通过耐心地释法说理,结果案件很容易就达成了协议,并顺利地予以履行。

    三、要有调解的信心。许多案件没有调解成,不是调解不成,而是功夫没有下到家,没有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结合点,还不到火候就放弃了调解。要相信话是开心锁,解不开的结很少很少,闹诉、缠诉的人更少,一定要有能调解成的信心,不要轻易放弃调解。肖某诉田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案件受理后我们就多次进行调解,庭审中再次调解,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庭后又进行调解,但达成协议的希望很渺茫。审理中我们发现,其他人让被告承担一点责任被告都不同意,而被告对说情人却言听计从。为了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意见,我们把精力主要放在被告方的这个说情但又不愿意多说的人身上。说情人是老村委干部,说话通情达理,是此案调解的唯一突破点。在这种情况下,说情人不找我们,我们也要找说情人。于是我们到外县通过说情人的一位老同学找说情人,从法律、人情、道义、稳定等多方面做说情人的工作,使许多听说过这起案件的人都认为这是一起调解不成的案件以庭外达成调解协议并予以履行原告申请撤诉而告结。

    四、要有调解的耐心。调解过程中不能恼、不能烦、不能急,更不能上火,一定要有耐性。无论当事人多激动,我们都不能激动。当事人想说的话,让他尽情地说,且忌不让当事人说话,一旦当事人有话不愿意和你说,调解也将无从下手。在审理王某与胡某财产分割纠纷案中,单方调解不算,仅双方当事人到庭调解分别进行了五次,调解中遇到种种困难,多次失败,但我们从不灰心,不厌其烦。我们认为,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主要原因是我们主观努力不够,思想工作还没做到家。为此,我们耐心地反复、轮流做工作,算下来,我们不办其它事,光调解这起案件用的也不下五天时间。最终使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并顺利履行了调解内容。

    调解和驾驭庭审一样,是法官不可缺少的能力之一。调解又是一种更艰辛的劳动。有些案件的调结,甚至要付出判决十倍的心血。调解不仅能更多、更快、更好地化解矛盾,促进社会稳定,更能体现以人为本司法为民思想。愿法官都能多用心地去调处每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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