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人民法院五项措施规范司法辅助工作

  发布时间:2014-11-04 11:19:18


    为进一步规范司法技术辅助工作,平舆县法院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工作制度和机制,明确司法鉴定机构与审判执行业务部门的职责,明晰各自权责,规范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工作,提高了司法鉴定工作质效。

    一是实行归口管理制度。制定《平舆县人民法院关于对外委托工作实施办法》,对本院审判、执行工作中需要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事项,明确由司法技术辅助室统一管理,从制度层面进行规范,强化监督、制约。

    二是建立证据移送机制。明确要求审判、执行部门工作中需要进行对外委托的,先由当事人向承办法官提出申请,由主办部门、主办人出具《司法技术委托书》,填写《申请鉴定登记表》,同时向司法技术室移送相关的卷宗材料。对委托的案件按照程序及时审查、及时审批、及时委托、及时转办,加强与中介机构沟通联系,提高司法技术工作效率。

    三是实行风险告知机制。为确保对外委托的程序合法,在委托过程中履行告知义务。一是告知选定的鉴定机构,保证当事人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二是告知现场勘查的日期,保证当事人了解鉴定的过程,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三是告知不配合鉴定的风险,保证当事人对自己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正确认识,消除当事人对法院鉴定工作可能暗箱操作的疑虑。

    四是执行鉴定人名册制度。该院严格按照上级法院统一要求,法医、物证、声像资料三类的专业机构从省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的名册中选定。其他类别的专业机构从省高院和市中院编制的《鉴定、评估、拍卖和企业破产管理人名册》中选定。

    五是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规定了司法鉴定人员在办理对外委托案件过程中,应当遵守的回避情形、廉洁要求、办案期限、结案方式等,对违反制度规定的,一律按照《人民法院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纪律处分办法(试行)》以及最高法院“五个严禁”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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