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上课玩耍自伤眼睛 学校疏于管理被判赔偿

  发布时间:2009-04-08 09:45:53


    儿童在上课期间玩耍小刀不小心自伤眼睛,作为校方的被告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近日,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被告新蔡县某小学赔偿原告李某38320.35元。

    2007年12月14日上午9时左右,原告李某在被告新蔡县某小学学前班上课期间玩耍小刀,后不小心刺伤自己的左眼。原告的伤情经鉴定为七级伤残。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刘某在被告某小学处上课期间自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虽然被告对原告尽到了一定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但在上课期间,学生都在老师的视野范围内,老师却对原告可能发生危险的情况没有发现并加以制止,由此发生伤害事故,被告方有主要的过错,对原告的伤害应当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作为原告虽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儿童,但在受教育期间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应当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对于其玩 耍小刀的危险性应当有所认识,原告应当对其损害承担次要责任。遂判决:原告刘某的医疗费、鉴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就餐费、住宿费,合计47200.59元,被告某小学承担60%即28320.35元;另,被告赔偿原告刘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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