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我国目前尚无真正中立的实验室认证机构等情况,人民法院应建立权威的法庭科学实验室。人民法院自身的法庭科学实验室,目的不是从事实体鉴定,而是旨在为人民法院审查技术证据提供及时、准确的科学技术依据,提高审判、执行工作中的科技含量,推进我国司法鉴定法治化、标准化建设。
法庭科学实验室是司法技术辅助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人民法院根据司法改革和形势发展需要而开展的一项新兴事业,是工作理念、工作方式、管理方式的一次变革。发展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是完善司法制度,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是优化人民法院职权配置,建立科学化管理体制的需要;是实现司法公正,保护人民合法权益的需要。主动适应司法改革和形势发展,增强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的功能性和全面性。
人民法院建立权威的法庭科学实验室, 是确定司法技术辅助工作发展的一个新的方向,既要把握我国审判方式和证据规则改革的发展趋势,注意发展的前瞻性,又要考虑现有法律的规定,注意发展的阶段性。权威的法庭科学实验室要始终坚持以为审判执行工作服务为中心,理顺与审判执行工作和司法鉴定工作的关系,建立起互相配合、相互补充、相互衔接的工作机制,保证法院工作的完整对接和紧密融合;要保障科学性,既能满足审判执行工作的要求,又符合司法鉴定、司法拍卖等工作的特点和规律。
现有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有三种可供选择的工作模式:一是行政模式,主要从事对外委托和管理工作;二是技术模式,即利用技术力量为法官提供技术咨询、技术审核等方面的技术服务;三是司法模式,即通过担任技术法官的途径直接对技术证据进行审查认定。当前司法技术辅助工作的职能同时包含了以上三种模式的内容,可以说是混合模式。其中的技术模式就是法庭科学实验室工作的主要内容。权威的法庭科学实验室应从司法改革的顶层设计出发,结合工作实际,摸索出一种适合我国法院工作自身特点的工作模式和工作机制。
现行司法体制下,不但原有的司法鉴定多头管理、管理不规范等弊端没有根除,而且又出现了鉴定机构盲目追求经济效益、鉴定从业人员水平降低、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鉴定质量低下、畏难情绪致使一些复杂疑难案件无人问津等一系列新的问题,给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带来很多困难。因此,建立权威的法庭科学实验室,大力发展完善和丰富司法技术辅助工作的功能非常必要。权威的法庭科学实验室应定位为审判、执行工作的一部分,除要全面履行好现有的技术咨询、技术审核、对外委托管理等现有职能外,还应承担技术性证据调查、组织听证会、组织协调鉴定人出庭等工作职能。 为适应和满足审判执行工作需要,为审判执行工作提供切实有效的技术保障,进而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树立司法权威,是法庭科学实验室主要的目标和任务之一,也是司法技术辅助工作自身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法庭科学实验室开展技术审核、审查、咨询工作,不仅发挥了科技服务审判的作用,而且是人民法院建立符合诉讼规律的审查判断鉴定结论的科学机制的内容之一,应成为今后司法技术辅助工作的主业或重心。“技术审核”的目的或功能是“帮助法官完成对技术证据审查判断的‘内心确信或心证’,以决定对证据的取舍;技术审核的形式和技术审核意见的表现形式均应公开;技术审核意见的效力应界定为“弥补法官知识之不足”或“参考性意见”。
由于法官对技术性证据科学性的审查困难重重,法官对技术性证据审查常常缺位,进而在实质上导致了审判权的让渡,最终导致公正等价值目标的失落。因此,应完善技术性证据审查的工作机制,克服审判权运行中的缺陷,故建议法院要有一支自己专门的技术专家队伍,以法庭科学实验室形式开展对技术性证据的审查工作;同时要在人民陪审员中引入技术专家,建立法院共享的技术专家库,通过咨询技术专家,解决案件中的技术问题。
司法技术审核在诉讼中的地位是十分明确的,但目前与司法技术人员从事的司法技术审核工作性质不同。解决司法技术人员从事的司法技术审核工作的法律依据、地位、程序、审核意见的效力是什么等法律问题的核心,是承认司法技术人员从事对证据进行技术审核的性质是行使审理权,并围绕此核心建立权威的法庭科学实验室。
技术调查一般适用于以下情况:一是当事人无法自行收集的证据;二是当事人没有能力自行收集的证据;三是不适合由一方当事人提供的有关技术证据。证据调查的方式方法主要是现场勘察、测量、实验、验证,利用拍照、摄像等手段进行证据固定,封存、提取有关书证、物证。权威的法庭科学实验室开展技术性证据调查工作,一是能够扎实有效地充实司法技术辅助工作职能,有助于完善司法技术辅助工作范围体系;二是有利于保障证据质量;三是能够为审判业务庭提供较为规范的证据服务,有助于推进审判方式改革。
多年来的探索和实践证明,开展技术咨询、技术审核工作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协助法官审查、判断、运用技术证据最有效的方式之一,也是发挥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技术职能作用最直接的体现。因此,必须积极推进技术咨询、技术审核工作的发展。同时还要进一步完善技术咨询、技术审核工作制度、工作机制,规范工作程序,研究解决影响和制约技术咨询、技术审核工作发展的问题,明确司法技术咨询意见、技术审核意见的法律效力和地位,不断提高技术咨询、技术审核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为解决以上问题,建立科学的法庭实验室是必由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