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确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利用假银元诈骗他人钱财案件,一审分别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彭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已缴纳1万元)。罚金限判决执行之日起三十日内缴清;二、被告人彭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已缴纳1万元)。罚金限判决执行之日起三十日内缴清;三、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罚金限判决执行之日起三十日内缴清;四、被告人楚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罚金限判决执行之日起三十日内缴清;五、公安机关追回的涉案脏款及退赔损失发还各被害人。
经审理查明:一、2014年2月25日上午,被告人彭某某、彭某、张某某、楚某某伙同他人在确山县李新店镇街南边明河桥北侧107国道边上,用假银元骗取以营运出租三轮车为业的信阳市平桥区明港镇居民胡某某现金14900元。案发后,涉案账款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发还被害人胡某某;二、2014年2月19日上午,被告人彭某某、彭某、张某某、楚某某伙同他人在河南省扶沟县吕谭乡周庄路口,用假银元骗取以营运出租四轮代步车为业的扶沟县农牧场居民石某某现金5000元;三、2014年2月27日中午,被告人彭某某、彭某、张某某、楚某某伙同他人在河南省临颍县城关镇南街村电厂附近,用假银元骗取以营运出租三轮车为业的临颍县城关镇居民杜某某现金50000元;四、2014年3月4日上午,被告人彭某某、彭某、张某某、楚某某伙同他人在河南省鄢陵县马栏镇城王村路口,用假银元骗取以营运出租三轮车为业的鄢陵县马栏镇郑庄村居民郑某某现金30000元;五、2014年3月8日上午,被告人彭某某、彭某、张某某、楚某某伙同他人在河南省尉氏县城南边的常王村附近,用假银元骗取以营运出租三轮车为业的尉氏县门楼任乡李家村一组居民侯某某现金10000元;六、2014年3月19日上午,被告人彭某某、彭某、张某某、楚某某伙同他人在河南省鄢陵县张桥乡苏墩村夏庄路口,用假银元骗取以营运出租三轮车为业的鄢陵县马栏镇议台村居民王某某现金6000元。
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涉案赃款79012元(其中14900元已发还被害人胡某某)。
综上,被告人彭某某、彭某、张某某、楚某某共实施诈骗六起,诈骗数额115900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彭某某、彭某各缴纳罚金1万元;被告人张某某配合亲属退赔损失12488元;被告人楚某某配合亲属退赔损失244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彭某、张某某、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彭某某、彭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张某某、楚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彭某、张某某、楚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赔损失,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