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行不义去盗窃 赔了老本牢狱灾

  发布时间:2014-11-25 16:43:08


    近日,确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件,一审判决被告人马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作案工具红柄尖刀一把予以没收。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5日凌晨2点多,被告人马某某将停放在确山县盘龙镇郎陵大道西段亚远小区对面垃圾中转站一辆江淮牌汽车(豫QLP796)油箱里的柴油盗走,被盗的柴油重量为42公斤(约48升),被盗的柴油价值200多元,被告人马某某在实施盗窃时携带一把红柄尖刀。该红柄尖刀2014年6月25日经确山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进行鉴定认定为管制刀具。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院人民法院(1997)驻中法刑一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书及河南省第三监狱释放证明书载明,被告人马某某因犯强奸罪、盗窃罪于1997年6月23日被判处无期徒刑,2013年8月3日(减)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管制刀具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马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减)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因故意犯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罪,应当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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