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拆迁区域中店铺转让是否有效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4-12-08 11:47:42


    当事人基本信息:

    原告:李某东      被告:陈某

    基本事实:

    原告在2014年7月下旬因为在家无工作,一直被父亲责怪,7月27日与父亲再次发生激烈争吵,在生气、赌气的环境下,在网上看到被告发布的一条超市转让信息,原告仓促的在7月29号付给被告47000元,第二天随即与被告签订了由被告拟制《店铺转让合同》一份。当时被告告诉货物和证件一共转让给我共47000元,超市可以变更证件,可以正常营业。在气头上的原告和在被告的许诺的环境下接手了超市。在8月13日原告到工商所去换执照时,工商所工作人员说,超市位置属于拆迁范围,不可以换营业执照,只允许原负责人经营。随后,原告及时与被告联系,被告陈述让原告好好给人家说说,让原告以他的名义经营。原告没有办法,只好与被告协商,解除合同,返还原告的转让费。被告先是说7日之内回来协商,后又说让原告给工商所人员好好说说,在后来就以种种理由回避搪塞。原告经询问发现,收集一份驻马店市人民政府2013年10月9日发布的驻政文【2013】277号关于对天中社区黑泥沟组实施城中村改造的批复,批复内容显示该地段就是拆迁范围。并且当地城建局在当地也进行了拆迁宣称横幅。可见:被告是知道超市的位置是拆迁范围的,而被告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并未告知我,隐瞒了重要的转让信息,致使我违背了真实意思作出了错误的决定而签订了合同。至此,我深深的懊悔,我本是一名扛包的装卸工人,辛苦攒的存款,就这样付诸东流。

    就这样,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人民法院撤销店铺转让合同,返还47000元。

    评析:

    第一种意见:原告在购买超市的过程,被告没有提供货物清单,更没有如实把相关信息告知原告,只是单纯的追求其利益最大化,而违背了工商规定和合同法规定,因此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五十八条,依法请求判决撤销合同,返还47000元的转让费是合法的。应予支持!

    第二种意见:原告作为一位成年人,完全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并且是主动向被告联系购买超市事宜,应该有审慎义务,并且原告的爱人也进行了陪同,也应对原告有提醒义务。原被告签订的店铺转让合同依法有效,符合经济市场流转规律,没有任何隐瞒事宜,对原告的请求应该依法予以驳回。

    笔者意见:笔者偏向第一种意见,在当今市场经济高速发展过程中,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应当在符合法律的框架之内才能最有效的保护当事人之间的权益,这样的利益才是长久的。单纯的追究利益最大化,而忽视法律,那么这样的交易,签订的合同都是违背社会经济发展规律的,是法律所不容的。交易之间信息应该是流通的,全面的,当事人之间尽量维护信息的对称性。这样的交易才是公平的,符合市场经济,国家法律的。在本案中,由于被告作为出卖方,对超市信息有绝对的优势性,那么就应当在交易前告知原告超市属于拆迁范围,因为拆迁这个信息完全影响超市经营的时间性,属于重大事项。而被告并未告知,所以店铺转让合同应予撤销。但是由于原告已经经营至今有数月,机械的判决被告完全支付47000元的转让款,显然是不妥的,所以,笔者认为最好以调解化解矛盾。

    法院调解结果:

    法院以调解的方式化解了矛盾。

    1、原被告双方的签订的《店铺转让合同》予以解除。

    2、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29500元的转让费。

    3、原告把超市归还于被告,自愿放弃17500元的转让费。

    法院的调解结果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满意,促进了经济流转,没有机械的判决,而是保证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最大化。充分的显示了公平,彰显了法院依法为民,情系于民!

责任编辑:于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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