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以单位名义担保是否有效

  发布时间:2014-12-18 10:12:15


    近日,法院审理一起公务员以单位名义提供担保的案件。小青和小泽是好朋友,小青是某行政机关的领导,单位的印章由其保管。小泽发现一个好的投资项目,一周内就可以稳赚20万,但资金不足,便向银行贷款,银行要求小泽提供担保,小泽便找小青提供担保。小青为朋友两肋插刀,遂以单位的名义提供担保,并加盖单位印章。谁知人算不如天算,小泽不但没有赚20万,反而陷入了债务泥潭。银行便以小泽和小青的单位为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小青的单位承担保证责任。

    合议庭经审议一致认为,小青的单位为行政机关,没有经营权,也不具备保证人的主题资格,没有代偿能力。小青违规动用由其保管的单位印章,以单位的名义为他人的经营性活动提供担保,该行为并非在履行职务行为,小青以单位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时,单位对此并不知情,因此,小青的这一行为应有小青个人负责,小青的单位对此不应当承担责任。对于小青的行为,单位可依据相关的法律制度追究其责任。

责任编辑:于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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