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民一庭审理一起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案件,肖萍与国华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属发生争议,国华以肖萍系公务员,肖萍从事的有关土地承包经营行为违反公务员法有关公务员不得进行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行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合议庭经合议认为,对于当事人从事违反法律的强制性经营活动的行为是否有效,不能一概而论。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行为”。但该规定是行政管理部门为加强公务员队伍管理所作出的行政管理性质的规定,属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的规定,该公务员法不能作为肖萍所从事的营利性活动无效的依据。国华称肖萍为公务员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该行为应认定为无效的理由不足,驳回了国华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