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于孩子成长是确定孩子抚养的关键因素

  发布时间:2014-12-18 10:20:50


    近日,我庭审理一起离婚案件。李荣系某公司经理,经常应酬需饮酒,但酒后常殴其妻,夏丽难以忍受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庭审中双方均同意离婚,但抚养孩子问题上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其13岁儿子在庭审中认为其父虽然经常殴打其母,但从未对其施暴,且其父赚钱较多,如跟随其父亲,将来生活上更有保障,所以愿意由其父抚养。

    合议庭经合议认为,虽然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父母离婚应考虑十周岁以上孩子的意见,但鉴于本案有家庭暴力的行为,未成年的孩子对事情的认知能力不是很健全,可能因害怕暴力生活需要等原因不知如何选择才更有利于自己的成长。因为孩子可能成为施暴的代替对象,施暴者可利用对孩子的抚养权继续控制其原来的配偶,提出种种不合理的要求。因此,将孩子判给施暴者,不符合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最终,合议庭决议将孩子判给夏丽抚养。

责任编辑:于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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