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造成他人人身损害 保险公司应否赔偿

  发布时间:2014-12-18 10:21:48


    前日,蓓卡醉酒驾车将李亚撞伤,李亚就民事部分单独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蓓卡和保险公司赔偿自己因撞伤造成的损失。当事人争议的焦点 为对于李亚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人身损害,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偿。保险公司主张不予赔偿的理由主要是基于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及保险条款的醉酒免责的条款。

    合议庭经合议认为,保险公司应当在强制险范围内对受害人予以赔偿。理由如下:交强险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保障功能,它一来分散投保人的赔偿风险,而来保证受害人的损害得以弥补。交强险条例二十一条规定不予赔偿的对象是财产损失,而非人身损害,二十一条是原则性的规定,二十二条是补充性和除外性的规定,因此对于人身损害应予赔偿。另外,保险条款中的醉酒免责条款,保险公司不能提供已履行过相关的告知义务,根据保险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综上,合议庭驳回了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了原审判决。

责任编辑:于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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