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山与峻岭带着各自家的狗到朋友洪峰鲜花店玩,两只狗见面兽性大发,相互撕咬,践踏了花店的许多名贵鲜花。前来买花的波涛见状很是生气,随手捡起笤帚打狗,崇山家的狗猛地穿向波涛咬了一口,波涛为此花去2万元的医疗费。波涛起诉,要求崇山、洪峰赔偿损失。
针对波涛的行为,合议庭对此有两种意见,一是认为波涛的行为为无因管理,应适用无因管理的相关规定;二是认为波涛的行为未防止侵害行为,应适用防止侵害行为的相关规定。最终,合议的结果认为波涛的行为系防止侵害行为,应适用民法通则109条及民通意见142条的规定。原因为防止侵害行为与无因管理之间的区别主要是是否有侵害发生。就本案来说,洪峰家的鲜花被狗践踏,洪峰的财产遭受有损失,因此不是无因管理。因此,法院以民法通则109条及民通意见142条的规定让崇山承担主要责任,峻岭承担次要责任,如崇山、峻岭无力全部赔偿,受益人洪峰应对波涛的损失予以适当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