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与法律碰撞时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4-12-18 10:37:36


    在实际工作中有些案件会使法官左右为难,我就见过这样一桩案件,让法官难以下判。案情大概是这样的,一个年逾八十岁的耄耋老太状告其女儿赡养,老太太有一男二女,可丈夫和儿子已早她而去,她就随小女儿一起生活,随着年龄越来越大,身体就越来越虚弱,时不时就要打针输液,费用就增加了,小女儿本来条件就不怎么好,所以不堪重负。于是就跟老太太一块来法院起诉,要求老太太的大女儿支付赡养费每月400元。大女儿表示,愿意接母亲来家一起生活,亲自伺候以尽孝心,有她吃的就决不让母亲饿着,但不同意母亲每月给400元赡养费的请求,理由是她也是年过花甲的农村妇女,除了种那点薄地没有其他进项,她根本没有能力给赡养费。老太太却坚持不同意跟大女儿一起生活,而且态度坚决,显得有点怪异,令办案法官心里纳闷。办案法官进一步了解到其中的原委,原来,老太太的大女儿从小就送人收养了,只是后来长大成家后与亲生母亲相认了,毕竟血浓于水嘛!老太太的丈夫和儿子相继过世后,她就跟随小女儿一起生活,大女儿也曾提出接过去住她那儿,尽尽孝心,可老太太坚决拒绝了,她的意思是大女儿从小送人,没有给大女儿掏过神儿,女儿大了也不应该给女儿添麻烦。这次起诉实在是无奈之举。法官这也才明白姐妹两个为何不同姓。妹妹也是农村的,姐妹两个年龄相差不大,也是靠种几分薄田为生,条件实在有限。这类案件还是调解处理为好,又一次调解,双方坚持己见,都不让步,妹妹一怒之下,竟然抛下母亲在法庭,独自走了,令法官苦笑不得,面对老太太颤巍巍的情况办案法官心里很是纠结。此案最终结果是怎么处理的,我不知道,但这个事却久久萦绕在我的脑子里。如果此案不能够调解,如何判决呢?

    从道德角度讲,孟子曰:“来往了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尊老爱幼是我国的传统美德,养儿防老,百善孝为先嘛。“孝”是我国一切道德的理论基础,离开了“孝”,一切的道德规范都无从谈起。老有所养,老有所依也是国家重视和社会关注的问题,从这个角度讲,应该支持老太太的请求。

    从法律角度讲,作为法官应该忠实于法律,忠实于事实,严格按法律办事,不能逾越,任何办案经验和技巧也都囿于法律规定圈子之内,任何的发挥都不能超越法律,出了这个红线都是违规。老太太的大女儿小时候就送人收养,按法律规定,收养一旦成立,那么意味着她与亲生父母之间的抚养与被抚养、赡养和被赡养关系就解除了。从这个角度讲,不应支持老太太的请求。

    从实际实际情况讲,老太太的请求超出大女儿的承受能力,老太太的大女儿自愿尽她的孝心,可老太太的请求却不能接受,因为她没有那个能力。如果强行让她承担那也是一句空话。

    笔者的观点,此案应以调解解决为好,但调解未成怎么办?我认为应该依法处理。任何行业都有规则,都应该遵守各自的规则,就像运动员跑步,你跑的再快也得在自己的跑道内,你窜出你的跑道,哪怕跑的第一,成绩也是无效的。作为法官遇到道德与法律发生碰撞,又无法调和,应怎么办?笔者的意见,就是四个字:依法办案。

责任编辑:于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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