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对方彩礼不愿返还,反而诬告对方强奸。4月7日新蔡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张某(女)返还原告高某彩礼20000元。
原告张某与被告高某经人介绍于2008年初建立恋爱关系,在恋爱期间被告张某共接收原告高某彩礼20000元及其它钱物,后双方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法院。审理中,被告表示愿意与原告结婚,而不同意返还彩礼,而原告坚决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此案经调解无法达成协议。后被告以原告对其实施过强奸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过调查之后认为被告所述不实,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新蔡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婚约对当事人不具有拘束力,不受法律保护,婚约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有权不予履行。本案被告张某在婚约期间接收原告彩礼20000元,事实清楚,原告要求返还应予以支持。遂判决:被告张某返还原告高某彩礼现金2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清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