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文书的上网公开展示,不仅是社会各界的共同呼声,而且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的出台,裁判文书上网已成为各级法院的具体实践。裁判文书上网不仅可以充分促进司法公开,在广大人民群众中树立专业、严谨的现代法官形象,而且可以预防司法腐败、提升法院裁判公信力。随着裁判文书上网有条不紊的进行,实践中也出现了许多令人深思的疑问和问题。
一、裁判文书上网的范围应进一步规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不应上网的裁判文书有:1、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2、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3、以调解方式结案的;4、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按照这一要求除上述四种情形外的案件的裁判文书应一律上网公布。笔者认为:
(一)刑事、行政案件属于公法处理的案件应一律上网(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未成年违法犯罪的除外)。由于刑事诉讼法以保护国法(刑法)为目的,关涉公共利益。因而,相较普通民事诉讼而言,刑事诉讼具有更为强烈的公共服务功能。刑事定罪记录是公共记录,而不是私事。而行政机关的权力来自人民,其权力行使自然应当受到来自社会的监督,通过裁判文书上网公开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之诉,可以方便公民对行政机关行使监督权,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二)离婚、赡养、抚养、继承等家庭纠纷案件裁判文书不应上网,其余民事案件上网的裁判文书网上发布应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当前的文书上网规则虽然对离婚、赡养、抚养、继承等家庭纠纷虽然对当事人的姓名等信息进行了匿名处理,但涉案争议的房产、存款等信息往往会泄露当事人的身份,这在我国这种非常重视家庭和睦的传统国家,在旁观者看来本就属于家庭悲剧,若再将其裁判文书于互联网上发布,无疑是对其本就不睦的家庭关系的二次灼伤。
我们知道民事纠纷案件属民法调整的范围,而民法系私法,私法是规范私权关系、保护私人利益的法律,而私法的核心原则是意思自治即自愿原则,是故法院运用私法对民事纠纷处理即民事司法的结果——民事裁判文书,其上网公布与否也应遵循自愿的原则,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后方可公布于互联网,若未征得其同意将其全部上网公布,虽然可以达到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强化司法监督的民主价值的目的,但这将本属于平等主体间纠纷经过法院这一居中定纷止争的“调停者”裁判后,被“调停者”将本无关乎他人利益的事情通过其公权力的身份和权力大白于天下,无疑违背了民法的最为核心的意思—自治原则,民事纠纷和其裁判文书中往往只涉及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并不涉及案外人利益,纵然当事人双方将纠纷诉至法院进入诉讼程序后,转变为公权力运行的组成部分,成为一种司法公共资源,但这种司法公共资源是建立在其内容是仅只关乎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基础之上的,只是其过程、形式和结果展现着公权力的运行公平、公正与否的状态。
另外从法的价值来看,自由是法律最本质的价值,罗伯斯庇尔指出:“在一切自由的国家里,法律应当特别保护社会自由和个人自由,使之不受当权者滥用权力的侵犯。”所以,当事人双方有决定其文书是否上网的自由。
再则从我国的所属法系和法律渊源来看,我国系大陆法系国家,成文法是我国的主要法律渊源,不像英美法系那样因判例法是其主要法律渊源,其文书网上公布的那样迫切,而且由于我国人口众多以致民事案件众多,若大量的民事文书充斥于网上势必造成优秀的文书不能脱颖而出,其指导审判实践的作用亦会弱化。
二、当前裁判文书上网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一)、应当隐匿的当事人、证人等的隐匿替代方法有待完善。在有的裁判文书尤其是当事人、证人较多且其都归属同一村寨的案件中,当事人、证人往往具有同一姓氏,依据现行的依次X某甲、X某乙…X某癸的替换规则,但超过10人后则十天干不够使用,10人之后的名称隐匿替换就无从谈起,所以笔者建议:当事人、证人等应当隐匿替换的整个文书中同一姓氏仅有一人的替换为x某某,若有两人以上的替换为X一某、X二某…XN某,如此便很好的解决了这个问题。
(二)有的裁判文书上网后,案件当事人在服刑完或履行义务完毕之后纷纷以上网裁判文书影响其再就业或社会诚信度、商业信誉降低等原因要求承办法院和法官从互联网上撤回文书,若有不从,他们对法院和承办法官进行缠、闹、访,严重干扰了法院和法官们正常的办公环境和秩序,造成了恶劣的影响。所以笔者建议:刑事案件遵照目前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被告人姓名进行隐匿替换,累犯、惯犯及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被告人的真实姓名不隐匿替换以示惩戒,同时让社会公众对其保持一定的警戒;而对民事、执行案件只需按照前述在文书公布于网上之前应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告知其网上发布后不能撤回。
(三)裁判文书上网后,有的网站纷纷进行了转载,有的甚至对裁判文书不完整的甚至断章取义的转载,影响了法院司法公信力。所以建议:法院公布的裁判文书从技术手段禁止复制、粘贴、转载等,只允许查阅和链接。
综上,裁判文书公开是一项系统工程,司法公开目的是为了树立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实践中应当避免从一个极端走向另外一个极端,准确把握公开的范围和尺度,完善机制,实现裁判文书公开的有序性和制度化。最终实现法治中国的梦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