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除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以外,都有义务出庭作证。证人出庭作证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质询,即是现代庭审制度的基本要求,也是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基础。但目前我国由于证人安全保护机制、经费保障机制的不完善,并受现实中熟人社会、乡土生活法则的影响,导致审判实践中绝大多数民事案件中的证人不愿、不想、不敢出庭作证,而是通常采用提供书面证言的形式履行作证义务,鲜见证人能够出庭作证。证人出庭作证率低下的现状,不仅加大了人民法院对案件事实的审理难度,影响了庭审质量和审判效率的提升,严重制约了我国依法推进法制化建设的的进程。
为此,笔者对个人近两年来审结的民事案件经过认真统计梳理,发现证人出庭作证率低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证人与案件中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存在利益关系,为避免自身利益因作证而受损,不愿出庭作证。(二)证人受到对证言不利的一方当事人恐吓、威胁、贿赂等,出于自身安全或者受到利益驱使,不敢、不愿出庭作证。(三)证人受原始的乡土生活规则影响,秉承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原则,担心得罪其中一方当事人,因为作证引祸上身,日后不好相处,选择保持中庸态度、互不得罪,拒绝出庭作证。(四)证人因出庭作证后受到的经济损失迟迟不能得到补偿,在群众中产生蝴蝶效应,影响到证人出庭的积极性,进而不愿出庭作证。(五)对证人出庭作证的操作规范不够完善,尤其是对证人拒不出庭作证以及作伪证等行为缺乏有效法律规制,造成证人形成只要自己不出庭法院也不能怎么样的观念,严重影响了庭审活动的进行。
基于以上原因笔者提出以下对策和建议:(一)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法律意识。人民法院及人民法庭应充分发挥法制宣传媒介的作用,利用下乡巡回办案等机会,积极宣传证人作证义务及其重大意义。通过加强对公民的法制教育,提升公民道德素质,转变旧的传统观念,鼓励公民向人民法院积极、如实作证,形成敢于作证、愿意作证的社会氛围,进而提高公民的作证意识。(二)完善对证人的人身、财产保护等合法权益的保障制度,用国家强制力加大对证人的保护力度,打消证人出庭作证的后顾之忧。证人出庭作证是向国家所承担的法定义务,但必须以国家采取一定的手段和方式来保障其权益不受损害为前提的。法律在强调证人作证义务的同时,也要对证人的合法权益给予切实的保障。虽然民事诉讼法对证人的保护专门作出规定,但在审判实践中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在作证后受到侵犯后投诉无门的现象屡见不鲜。目前,急需健全相关的配套措施,加强对证人及其亲属的事前、事后保护,给证人自愿出庭作证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三)逐步建立证人出庭经济补助制度,用经济杠杆提高证人的出庭积极性。我国对证人出庭作证所需费用及经济损失的支付和弥补问题仅最高法院在证据规则中有一原则性规定,并无相应具体的操作规则,审判实践中对证人合理费用在判决书中显示确定一方当事人负担的又少之又少,这是证人不愿出庭作证的一个重要原因。对此可建立完善的证人经济补助制度,明确规定证人出庭的经济补偿助权和作证费用的补偿项目及办法。(四)尝试建立证人出庭作证奖励制度,用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方式鼓励证人主动出庭作证。在当前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率低下的现状下,人民法院可以尝试建立证人出庭作证奖励制度,充分借鉴公安机关侦查工作中实行的“悬赏破案”一样,激励证人出庭作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积极争取党委政府部门的支持,设立证人出庭作证奖励基金,以此激励公民自愿、自觉地出庭作证,并将公民的出庭作证情况以书面方式抄送至证人所在单位或者社区、村(居)委会,借此提升证人的社会认同感和个人荣誉感。为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打下扎实的基础,保障人民法院能够公平、公正的处理好每一起民事纠纷,从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建立文明和谐的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