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公告送达,通常是指法院以张贴公告、登报等办法将诉讼文书公之于众,经过一定时间,法律上即视为送达的送达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采用公告送达必须是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时,才能使用。具体来说,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或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特殊要求办理。在实践中,在法院门口的公告栏张贴,由于监管不力,实际执行占少数,效果甚微;在报纸上进行公告,遂成为普遍的常用做法,例如:对于应当到庭而未实际到庭的当事人或第三人,法官通常以报纸上的公告证明自己的审理程序合法。
但是,我们在实际生活中不难发现,不管是哪一种报纸,其流通领域都是有其局限性的,受送达人能否看到该报都是个大大的问号?换言之,在报纸上公告基本无法实现通知当事人的目地。
事实已经证明,公告送达往往造成很多后遗症,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容易剥夺受送达人参加诉讼的权利。公告案件一般是在公告送达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到庭应诉,参加审判活动,逾期则缺席判决,在庭审中因一方当事人没有到庭,大多经公告送达的庭审为缺席审理、缺席判决,一方当事人的缺位,必然导致诉辩双方的失衡,很大程度上直接影响到审理结果的公正。如果将被告的举证权视为失权,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将有可能损害其合法权益。
二是容易给当事人带来负面影响。一方面,诸如本案当事人买某再知情自己败诉,面临财产要被执行给别人时,为了维权不得走上申请再审艰难之路;另一方面,若部分当事人由于法律知识不足等原因,不知道申请再审,而很可能要走上漫漫的信访之路。从另一角度上讲,必将增加法院处理信访工作量和工作难度。
三是导致不必要的重复诉讼,浪费诉讼资源。例如有许多离婚案件,原告方起诉离婚,被告方下落不明(不包括一方是恶意的)。法院依法公告进行送达,公告期满,在被告未到庭的情况下,根据原告方提供的证据予以判决,解除了双方的婚姻关系。由于被告方不知道被起诉,更不知道判决结果,在判决几个月甚至几年后被告方又以原告的身份提起相同的离婚诉讼,导致一对夫妻离婚法院出了两份不同的判决书。这样不但浪费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极大地损害了法院裁判文书的权威性。同样因被告下落不明而缺席判决,也增加了许多不必要的申诉和再审程序,造成审判诉讼资源的浪费。
四是容易助长部分当事人恶意诉讼的心理。对于公告送达的案件,公告期满,法院一般是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认定事实并加以裁判的。由于受送达人没有到庭应诉、反驳,有些心怀不轨的当事人就往往利用其他人外出务工、经商等机会,将他人无端拖入诉讼甚至不惜伪造证据,以达到占有他人财产、贬损他人声誉的目的,所以在有些案件中,当法院开始强制执行他财产时还不知道是怎么回事,不知缘何被人起诉,缘何被法院执行。因为这是当事人利用了法院的权威裁判以达到其不正当的目的,所以最终是严重损害了法院的形象,使法院处于被动状态。如,离婚案件中原告利用配偶外出的机会使诉讼文书不能送达而进行欺诈式离婚已屡见不鲜。
总之,当前用报纸进行公告送达,从某种程度上来讲,无异于一纸空文,公告送达还是慎用少用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