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奖销售如不实应承担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14-12-19 20:51:30


    花大姐公司张贴有奖销售的广告称凡是在百货公司购买货物的消费者都有机会中奖,而且兑奖时间长,日日有大奖。特等奖是一套单元房,一等奖是一套组合音响,二等奖是一台平面直角大彩电,三等奖是一台洗衣机,其余四、五、六、七等奖分别是收音机、衬衣、牙膏和小剪刀。中奖比例高,中奖金额高。该公告吸引了众多的消费者前来购买,有些消费者为了得到更多的奖券,买了许多暂时不需要的小家电、日常用品等等。可是此后一个多月的时间里,众多的消费者却发觉只有中五、六、七等奖的。这便引起了消费者的疑虑和愤怒,纷纷向公司提意见,指责欺骗消费者。公司称特等奖、一、二、三等奖都已经有人领了。但公司又说不清楚到底是谁已经领走了那些大奖,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该公司设有这些大奖项。有消费者到工商行政管理局举报该公司利用虚假的奖券搞“有奖”销售活动,欺骗了广大消费者,有的起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有奖销售是指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以购买商品能够得奖为诱饵,推销商品。所奖财物实际摊入总成本,通过奖的名义,在得奖者和不得奖者之间进行再分配,使有人多得一部分额外财物,有人少得一部分应得财物以迎合某种投机心理的促销方法,大部分的有奖销售活动都是合法的。但也有部分商家利用消费者的投机心理大作文章,从事不正当有奖销售活动。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①欺骗性有关销售。如对中奖概率、奖励方式、数量等作虚假不实表示;谎称有奖其实无奖或声称有大奖其实只有小奖;抽奖式有奖销售中私下安排内部人员中奖等;②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③巨奖销售行为。指最高奖金额超过5000元的有奖销售活动。因此,花大姐公司的行为属于第一种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花大姐公司在对外广告中称设有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但在奖券里却没有这些奖,这就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谎称有大奖却只有小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它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于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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