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发公司为进行其新产品销售,特举行抽奖活动,宏伟抽的一等奖的车位一个,第二天到公司设立的领奖处领奖,因公司无法提供车位的所有权证明,且对车位大小、种类、性质产生歧义,故宏伟拒绝领奖。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果,后起诉至本院。在公司举办活动中,公司并未将所设特等奖奖品现场予以明示,也没有公示有关抽奖活动的规定等。双方确认所中奖的车位系某小区停车场。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某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的抽奖式的有奖销售。公司的有奖销售活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且未将奖品现场明示,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以依法处罚。对公司的上述行为,法院将通过其他途径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司法建议解决,本案不再作出处理。本案宏伟是在公司的上述行为过程中善意取得获奖的车位,虽然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违规的行为,但并不能因此否定公司在举办上述有奖销售活动中所作出的兑奖的公开承诺,而实际上公司在诉讼中也当庭表示愿意兑现上述车位。综述,不管公司所举办的上述有奖销售活动是否无效,是否应当处罚,都不能因此影响宏伟获得上述车位的权利或要求作出相应赔偿的民事权利等。公司应当根据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已经作出的承诺,为中奖者即宏伟实施兑奖义务,否则,应当赔偿宏伟可得利益的损失即车位价值10万元。关于兑奖车位种类、大小等的性质,由于公司并未现场予以明示或书面说明告知,故公司在奖券、活动计划及内部会议纪要里等的说明效力不能抗辩获奖者,即公司应按承诺的中奖标准将价值10万元的车位及其所有权证按有关房地产证办理规定如期兑现给宏伟,否则应将10万元赔偿给宏伟。因此,对宏伟要求公司交付车位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公司认为宏伟的兑奖行为已超过合理期限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抗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因此法院支持了宏伟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