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时度假合同有法可依

  发布时间:2014-12-19 20:55:18


    君华购买远洋度假公司分时度假旅游产品,远洋度假公司称先行付款后看合同,在付了一部分款项后,才看到合同。君华认真阅读了合同条款,发现很多内容不切实际,无法履行。合同书的部分内容非常模糊,比如提供相关服务的条款,很不具体。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长达30年,一旦公司倒闭如何处理,合同上没有说法。另外,远洋度假公司的代理公司所开具的发票费用名称开的是咨询服务费,而非承购费。君华要求退回所交的款项,分时度假拒不同意,于是双方对簿公堂。

    本案中,分时度假合同的标的能否履行,只能依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去评价。将来可能的法律规定的变化只是具有或然性,并不具有必然性,评价合同的效力的标准只能以现有的法律规定,而不能以未来的法律规定。至于说公司可以通过其它渠道办理出国旅游,则是违反了国家的规定,属于非法的渠道,如果承认这些非法的渠道,就等于通过司法程序让这些渠道合法化,因此,非法渠道即使能够办理出国手续,也不能以此认定100多个国家出国旅游标的的合法性。从现有规定来看,分时度假所约定的合同标的依照法律规定是不可能的,属于标的客观不能,因此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远洋度假公司的代理公司所开具的发票费用名称为咨询服务费而非承购费,足以表明远洋度假公司所收取的是咨询服务费,而非承购费,所提供的服务是咨询服务,而非分时出境度假。由于发票收费项目一栏填写的是咨询服务费,那么远洋度假公司就可以主张所收费用为咨询服务收费,而非承购旅游产品的收费,从而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在远洋度假公司拒不重新出具承购费发票的情况下,只能认定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君华可以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要求解除合同。当然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君华只需主张合同无效即可。因此,法院支持了君华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于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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