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南县官庄乡的刘付龙肇事后为逃避责任弃车逃逸,后在亲友的劝说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设法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98000元。汝南法院根据其认罪态度和平常表现,依法从轻判处刘付龙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08年9月1日上午10时许,刘付龙驾驶豫PM8224号三轮汽车沿永定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417KM+900M处时与陆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使陆受伤,乘车人胡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刘付龙弃车逃逸。经汝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付龙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08年9月19日,刘付龙到汝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自首。经汝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主持调解,刘付龙一次性赔偿陆某医疗费及胡某某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98000元,并已履行完毕。
汝南法院审理后认为,刘付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刘付龙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刘付龙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且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又属过失犯罪,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