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华是受害人大海的妻子,杜渐承包了被告于果的房屋建筑活,受害人大海受雇于被告杜渐并跟随其打工。2013年6月18日,受害人大海在施工现场被被告家中裸漏在墙上的带电电线击中并造成死亡。受害人死亡后,被告分文不赔。为此,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三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等共计221000元。杜渐称,其与大海非雇佣关系;大海的损害系由电线产品质量问题、大海本人及于果过错行为所致,与其无关;于果辩称,杜渐与大海是雇佣关系,其对大海的死亡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电业局没尽到管理职责,也应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关于雇佣关系的问题。派出所对大海工友的询问笔录,均证明杜渐与大海具有雇佣关系。关于大海的死因问题。从本案的证据显示,大海在死亡之前没有其他疾病,其死因系电击所致。杜渐称大海的死因不明的理由不足,不予采纳。关于电线产品质量问题。大海电击致死的原因为于果私拉电线,用电过程中违规操作所致,杜渐没有提供电线产品质量存在问题的相关证据,杜渐称大海的死亡系电线产品质量问题所致的理由不足,不予采纳。关于于果承担责任与否的问题。从本案的证据可以看出,大海在接触电线之前曾与于果就电线是否通电进行沟通,于果称未通电,大海基于对于果的信任触摸电线致死,其并无过错,于果对大海的死亡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责任。关于电业局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因事故发生在于果家中,西平县电业局对此无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