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抢劫三百元 构成累犯判五年

  发布时间:2009-04-10 10:00:21


    汝南县留盆镇大冀村村民贾志文曾因涉嫌奸淫幼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出狱不久的他没有洗心革面,又因抢劫罪被汝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2008年5月17日下午6点时许,贾志文在汝南县城酒后回家,途经汝南县板店乡仲庄村老朱庄庄前东西路上时,遇一女子独自骑自行车经过,贾志文便从后面撵上卡着她的脖子把其从自行车上弄倒在地,威胁说,“不能吆喝,你要吆喝了我卡死你。”随后抢走诺基亚手机一部(价值300元)。该女从地上起来后呼喊,闻讯赶到的群众追上贾志文,将手机追回。

    汝南法院审理后认为,贾志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卡脖子、威吓等暴力威胁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贾志文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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