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但共同财产中却有部分财产是属于第三人的,离婚后一方依此协议向法院请求分割财产被依法判决驳回。2014年12月22日,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于1999年4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0年5月29日生育长子张某甲,于2006年2月6日生育次女张某乙。男女双方因感情破裂,于2014年6月12日协议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债权、债务分配的约定涉及一处新门面房屋的租金,而该门面系2013年在原地基上新修而成,没有办理房产证,但土地使用权证上的名字和门面出租协议的出租人均为被告之父张某丙。
法院认为,原告依据离婚协议主张分割门面租金,但无证据证明该房屋系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并且原告诉请租金所涉门面的出租人系张某丙,即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所处分的房子系案外人的财产,而非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综上所述,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